律师观点分析:
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认定无效。
张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张某在A开发的小区购买了X号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128.19平方米,总价708832元。张某交首付22万元。协议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张某使用。但是,A至今没有施工。张某现在从售楼工作人员那里才知道,该栋楼到现在都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A承诺2020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张某使用,张某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张某在签订合同时,A没有告知X号楼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事实。
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依据相关法律,为委托人成功追回所交房款及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