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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汉扬律师
覃汉扬律师
广西-河池
主办律师

律师成功举证质证,被告免遭十年冤狱

刑事辩护2015-01-18|人阅读

 2009年,广西一企业经理王某,被广西区纪委双规后移交司法机关侦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王某于2005年起利用职权为他人开办矿业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贿赂200余万元。矿业公司的8位股东也因涉嫌行赂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王某被羁押近两年后取保候审。

  王某家属在侦查阶段到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指定我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本律师经过多次会见王某了解案情,详细阅卷比对,发现犯罪金额上的疑点及矛盾,并适时向侦办机关提出意见和观点。到审查起诉时,起诉书指控的受贿金额大大减少,变为20余万元。而此时,王某声称还是很冤,因王某实际也在矿业公司1999年开办时就投入资金50万元,是隐名股东,其股金挂在矿业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韦某名下,没留有任何凭证,这起诉书指控的受贿20余万元实际就是王某该得的分红,然而所有股东在司法机关的全部供述一致的否认王某有股份!难搞了。

  为寻求突破,本律师逐个找到矿业公司的股东了解情况,让人惊讶的是,股东们却都说知道王某有股份!为何在办案机关问话时,又都说王某没有股份呢?股东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反正都签字了!怎么解决?我们律师冒险直接对股东们作询问笔录,并向法院提交,因与原先笔录针锋相对,诉辩证据对比也只是一比一,辩方证据未被采纳。王某仍然后难免最少十年的牢狱生活。

  开庭后本律师得以查看公诉机关对股东们的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花几天时间,终于有重大突破:发现讯问笔录任意归纳内容,歪曲供述意思,有诱供,有述而不记等,可见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不能采信。本律师详细作书面质证意见提交。法院几经请示,又经过近半年时间。终于在2014年3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同意其撤回起诉。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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