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范小东律师
范小东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相关利益方之损失应保护

其他2009-08-29|人阅读
200865中午1226分左右,原告钱某驾驶上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KXXX号的客车在途经百横公路3KM+700M上虞市驿亭镇某地段时与因违章逆向行驶的沈某驾驶(驾证超过有效期)的其本人所有的浙0630951号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钱某及中巴车上17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中巴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8624,上虞市交警大队作出虞公交认字(2008)第004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负次要责任;车上乘客不负事故责任。钱某经上虞市中医院二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15792.81元。经上虞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钱某赔偿17名乘客经济损失计116430.26元。此次事故共给钱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40639.29元.沈某车辆投保有交强险.钱某找到我,要求办理此案,我将此案整理后,归纳了二个争议焦点:1、沈某持失效驾证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仍应在交强险内赔付?2、钱某已赔付乘客的损失,是否有权代位追索? 首先,我认为,虽然沈某的驾证已失效,但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内进行赔付。交强险有关法条规定,保险公司只有证明在受害人故意造成能事故的情形下,才能免赔。有关交强险中对免赔条款的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免赔范围,理应无效,故保险仍需赔偿。 其次,本次事故登记车主虽为汽运公司,但根据汽运公司与钱某实为内部挂靠承包关系之实际,结合法院对乘客损失调解费用均由钱某承担之实况,钱某理应享有追索的权利,而不应是汽运公司。 准备好诉讼材料后,我帮钱某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要求沈某及其的投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最终,上虞法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钱某12200元,沈某赔付钱某80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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