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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安青律师
郭安青律师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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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工程有限公司 诉行政不作为纠纷案

行政诉讼2013-02-21|人阅读

青海××爆破与机械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诉青海省xx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纠纷案

2010年5月4日,原告青海××爆破与机械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矿业有限公司签约,承担该公司开办的石料场爆破采石工程。5月上旬,原告派员数次前往被告处申请办理《购买爆炸物品申请》审批许可时,均遭到被告粗暴无理的拒绝。并声称:“只允许其管辖区内的青海××爆破公司独家(其爆破施工资质、技术力量远低于原告公司)在其管辖境内承接爆破工程”。并当场让原告把施工合同转让给这家公司。在原告拒绝后,该局继续拒绝和无正当理由拖延原告的多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达四十余天。最终致使原告无法履行施工合同,而被解除合同,造成原告人工、机械误工,材料、设施、设备、人力、交通、运输及施工进出场费等直接经济损失达 15万元。

为此,原告委托本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依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申请办理爆破工程审批许可、爆炸物品购买许可,不予办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在开庭前,经本律师多次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在原告方充分的事实、证据、法律明确规定面前,权衡利弊和社会影响,被告同意并为原告办理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并让原告继续依原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为此,原告撤诉,本案终结。

办案人郭安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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