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谭xx父母
代理人: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郭安青律师
被告:被告:青海xx印刷厂
代理人:青海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谭xx是原告的女儿,25岁,未婚,系被告的职工。2015年1月16日下午17:30时,谭xx在其工作时间,在位于被告办公楼四楼工作场所所在区域的走廊公共共用通道的西侧窗户发生坠楼,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24日身亡。原告与被告对谭xx的坠楼身亡的民事赔偿事宜协商不能。委托本律师起诉法院主张身亡赔偿和精神抚慰金赔偿。
【代理情况】
本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坠楼现场查看,发生坠楼的窗户窗台高度,存有不能避免人员正常倾身而发生坠楼的安全隐患,对谭xx的坠楼身亡存有客观的因果关系。通过对收集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被告对发生坠楼的窗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过失,应当承担谭xx发生坠楼事件安全保障的相应过失责任,应当对待谭xx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给付义务。谭xx 系原告的独生女儿,其的坠楼身亡对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老年后半生的痛苦。原告依法享有主张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权利。
【法院裁判结果】
经法庭开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证据质证、法庭辩论,查明事实在案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原告与被告最终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先后给付经济损失和抚慰赔偿20万元结案。在本案青海省西宁市城x区人民法院(2015)x民一初字第2120号民事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
作者:郭安青律师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