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延军律师
王延军律师
浙江-金华
主任律师

互联网上产品热搜词注册的商标可以依法认定为产品通用名称

商标法2019-03-22|人阅读

案情概要:

楼某于2015年3月7日获得注册号为13869740,注册的类别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商标名称为“聪明棒+congmingbang"注册商标专用权,2016年6月1日楼某以金华市某箱包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店铺内销售带有“聪明棒”字样的拼接积木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37万元。该案一审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聪明棒”构成通用名称,驳回楼某的诉请,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聪明棒”构成产品通用名称的证据不足,判决金华市某箱包公司赔偿楼某经济损失6万元,金华市某箱包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依法向浙江高院提起再审,同时向国家商评委提起商标无效宣告,最终商标被全部宣告无效,浙江高院驳回楼某的起诉。

本律师观点:

“聪明棒”在楼某申请注册为商标之前,在互联网当中已经风靡一时,被产品销售者、产品生产者、产品使用者和楼某本人认可为是一种玩具产品名称,这是一起典型的将网络平台热搜词汇抢注为商标后进行诉讼维权的典型案例,金华商标律师 、金华专利律师、金华著作权律师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网络与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和专利代理师王延军代理金华市某箱包公司提出产品通用名称抗辩,根据本律师严密的举证质证和论证,认为在楼某申请为注册商标前“聪明棒”已然成为一种拼接玩具的产品通用名称,符合社会公众对某类商品约定熟成的通用名称,这起案件给广大商家一个很大的启示,电子商务交易中逐渐形成的网络产品热搜词,被广泛使用后,会形成对某类产品较为固定的产品名称的叫法,形成约定俗成的产品通用名称,这样的产品通用名称被抢注为商标后,只要搜集足够的证据,是可以被认定为产品通用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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