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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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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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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工伤)

其他2009-02-28|人阅读

行政上诉状(工伤)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市**区XXX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区新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 职务:局长 原审第三人:张某,男,出生,汉族,住**市。 上诉人因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2008)东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2008)东行初字第xxx号行政判决书; 2、 请求撤销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3、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决对证人的当庭证言适用错误。 1)证人的当庭证言不能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证人xxx是由原审第三人原审法院提供的,被上诉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仅依据了书面证言,并未向证人调查核实,所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xxx的当庭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证人的当庭证言证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证人在行政程序中出具的书面证言中,对第三人受伤原因有非常详细的描述,在原审庭审中,证人xxxx当庭表示,其并没有亲眼看到第三人是为什么受伤的,当证人看到第三人时,第三人已经坐在了地上,也就是,第三人是否是因工作受伤,是证人的推测。这样,证人的当庭证言就推翻了其出具的书面证言,被上诉人依据该书面证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3)证人xxxx是有第三人提供,与第三人长期共事,具有利害关系,其对第三人有利的证言证明效力低,而对第三人不利证言证明效力高。 2、原判决认定诊断证明书有效是错误的。 1)诊断证明书症状及体征是根据第三人的陈述记载的,记载显示腰部扭伤2小时,在2007418日时,第三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纠纷,第三人对时间的陈述应该是真实的。由此可见,第三人的受伤时间是2007418日。而证人证言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均显示,第三人的受伤时间是2007415日,所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2)原判决称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诊断证明书有效是错误的。原审中,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第三人是因为工作受伤,原判决称结合其他证据说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3、原判决认为上诉人举证不能,被上诉人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情况下,行政部门才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而在行政程序中,上诉人不仅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证人证言,而且完全可以反驳受伤与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其他要素。该证据现有被上诉人掌握,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提供。原判决认为,上诉人举证不能,被上诉人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二、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 原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合法,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程序中,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并且行政部门有权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但不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就一定要作出职工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即便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仍然要尊重客观事实,有法律依据。参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可以看出,原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合法,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2、 原判决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工伤保险条例》对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做出了一般性的原则规定,这种规定不仅是行政部门的权利,更是行政部门的义务。被上诉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有责任查清事实真相。根据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情况下,个案的需要可以否定一般性规定。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第三人的受伤时间和受伤原因等要素具有极大的冲突,不仅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冲突,而且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冲突,被上诉人不进行调查核实,根本不能查清事实真相。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不调查核实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三、原判决对第三人的受伤原因进行论证和认定。 原判决书用语模糊,论证不足。纵观整个判决书,只是在论证第三人是否受伤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确忽略了第三人因为什么而受伤。上诉人没有认可其因工作受伤,证人的当庭证言中的推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书面证言不真实,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因工作受伤。而原判决书在受伤原因的证据的认定和论证中,总是模糊其词,一笔带过,显然是错误的。 三、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作出东区劳工认字[2008]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也犯了与一审法院同样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贵院撤销原判决,直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081117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 胡聃 赵昊 电话:1340611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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