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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少铎律师
梁少铎律师
吉林-吉林
合伙人律师

成功案例,以瑕疵证据换刑期—毒品案件辩护质证意见对刑期的作用

刑事辩护2021-08-28|人阅读

20195月份,梁少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参与一起毒品案件的二审办理程序。

原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

二审经由本律师辩护,二审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后律师继续接受委托,经一审重审程序后,本案由一审15年有期徒刑减判为11年。

现在回顾办案经历,在辩护工作中,律师通过对案件的研究、思考、总结而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辩护工作水平,现本律师将办案的心得经验总结如下,愿供各位同僚研究、借鉴、共同进步:

收案后,经过对卷宗的仔细考究、对证据材料的不断打磨,本律师发现此案大有可”:案件中存在大量证据瑕疵,审律师却均未指出,法院的判决依据完全仰仗于“照单全收”公诉机关提交的一切证据。若律师能够在二审中指出一审中遗漏的证据瑕疵问题,法院或有可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从而使得被告人在一审重审时获得减刑的机会。

阅卷后,律师制定了相应的问题目录,在经过几次目标明确的高效率会见后,我对这件案子非常有自信,决心运用我从业多年的经验为当事人打一场漂亮的翻身仗,便开始准备质证意见,这里注意的是,我木有准备‘辩护意见’而是准备“质证意见”这在同行中应当是重点,刑事案件所有的证据,都是给被告准备的,而针对证据的质证,才是真正的辩护,因为律师从介入的第一秒开始,就是辩护人,所要说的每句话都是‘我有意见、我有异议’如果辩护人啥意见都没有,家属花重金请你干嘛?

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检察院询问证人、阅卷,并开始着手撰写质证意见。如果把一场庭审比作一件华服,那么法庭调查便是项皇冠,而证据则是皇冠上的那项明珠。律师起草质证意见,就是对珍珠不断打磨的过程。我没有放过案卷中任何一份材料,认真研究,写下了共12页,20 000多字的质证意见提交给法院,贯穿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证据、强制措施、立案、侦查几个章节。下面简要列举几项质证意见:

一、 办案程序违法,办案机关没有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2-08条,派出所不办理辖区内的贩毒案件。往往这些公安机关的规定,即使是刑事法官也不注意的,还有公安部关于刑警队与派出所协同办案的内部规定,都是量刑辩护时综合考量的标准。只要提出来,就成为程序违法案证据瑕疵的辩点, 而且,一定要影响量刑裁量的。

二、 办案人员拖延立案程序违法。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案件的启动要有受案登记。毒品案件多数依靠情报获得,实际侦查中,侦查人员往往先暗中收集线索而不立案,这显然是不合法的。本案中,证据材料第一页就显示:李某在20185月至8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而立案登记却在6月,6月份立案怎么得知5月份开始贩毒?办案人员已经获取情报,质证时提出受案、初查程序不符合规定由于侦查手段存在瑕疵,迟迟不立案,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个月之久,属于程序违法。辩护人从侦查程序开始提出质证意见,是一种新的辩护方式,是质证、也是在指责公安机关为了破大案,是案件‘破案留根’的做法。对于长期以来‘养肥了再杀’的操作模式,提出质疑,针对办案单位故意加大社会危害后果,属于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成为法官参照减轻处罚的依据之一。虽然没有写在裁判文书里,我相信,这部分内容会影响到刑期的裁量。

二、扣押程序违法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而本案全案卷宗无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也不是现场制作的,故不具有证据能力。扣押时没有记录下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封装过程;对送检的检材没有提取过程,导致扣押和送检没有衔接,无法确认扣押物品和检材具有同一性。一个基于缺乏同一性的证据的指控是不成立的。因程序违法,得到的是一个不可逆转的瑕疵证据。当庭指出并要求确认程序违法获得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效果很好的。

三、 无法核对见证人信息,扣押笔录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按照刑事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扣押物品的见证人,是要在案卷中保留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便于办案单位再核实。往往基层派出所对于这些细节问题不注意,有好多警员疏于存档,而且有些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见证人不合格,导致指认、辨认笔录无效,扣押过程没有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嫌疑人翻供后无法固定证据。这将成为打掉证据的利器。关于见证不合格的情况,比比皆是,大部分辩护人不能正确之处。

四、 案卷中没有扣押现场照片,不能证明确实送检的检材为现场扣押的物品,证据关联性存疑。

根据禁毒民警执勤规范,要求五个同时,现场录像、拍照、称量、封存、签字确认,见证人确认,好多毒品或者其他案卷都没有类似的规范,一般情况下,派出所的民警都做不到上诉要求,所以, 要求辩护律师要知情,要懂得, 要在开庭时候,提出质证意见,将每个有瑕疵的证据都‘砍上几刀’让每个证据都存疑,最后,动摇法官内心确认,到底是不是警察造假?这事有还是没有?由于证据的断片,不能衔接,辩护人质证意见会用来换取刑期的筹码。

五、 证据关联性存疑。根据《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的规定》第三十第一款规定,检材应自毒品被查获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称重说明》显示,公安机关822将李扣押获得毒品,一直到830日才称重,故送检、取样时间严重超标。超期检材的物理属性已经被破坏了,而且存在‘可能被调包’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证据是个已经被破坏的,报废的证据线索,已经不具备参考价值了,更谈不上做什么定案依据在庭前会议上和庭审质证时都要提出来指控犯罪的数量如何确定?能否排除大量掺假?能否确认品种?到底是甲基苯丙胺?还是山西大众货甲卡西酮?都无法确认!如果是从山西买来的长治金土灶甲卡西酮,按照折算表,只能冲抵四分之一。成品数量将大打折扣,由于公安机关是派出所办案,所以,将铁案,办成了陶瓷案,看起来光鲜亮丽却经不起敲打。办案单位是如何从疑似物中提取出样品送检检材的?是否存在掉包或样品被污染无法确认,有这种可能性这就是合理怀疑,是要排除的,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存疑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对疑似物品是否有包装物、包装物为何种、是否去除如何去除也没有说明。在现场提取、扣押等工作完成后,缺少后续的现场封装的合法程序嫌疑人在被抓获现场是否在封存袋上签字确认,现场抓获的录像是否同步?以上种种造成了对疑似物无法确定真实性、称量物品是否是现场扣押物品无法确定、扣押物品是否是送检物品也无法确定,由于办案机关违法取证,违反了《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的规定》的规定,因此是不能采信的证据。

……

……大量的质证意见,针对的都是证据,这样的证据,这样的案件,我们的质证意见获得的并不是‘搅庭’的评价, 而是另眼相看的赞许。

这件案子一共开了四次庭,在庭上我当面多次要求警察出庭接受质询的意见,法庭没有采纳。即使是要求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提交补充意见,最终,这些证据问题、程序问题、法律依据,公诉方是无法回答的问题,尤其是最关键的毒品数量问题无法回避辩护人指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74克毒品中,而当事人自认的只有9克,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全部74克送检材料都是毒品,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审法院的判决严重缺乏依据。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院可以认定的只有当事人承认的9克,而这两种认定的毒品数量对应的判决可以说是天差地别:根据刑法和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是一个分界点,贩卖50克以上的,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足50克的,最多只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前后刑期相差两倍。

刑事诉讼的过程本质上是一个依靠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换取刑期的过程,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天平,天平的左端是判决根据的法律和证据,所有的证据都是给被告准备的,天平右边是刑期,如果天平左边的证据因为有瑕疵问题被拿下来了,天平右边的刑期也必然要减少以保持平衡。事后来看,辩护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结合庭审情况和后续的答辩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裁定发回重审,根据以往的经验,重审法庭大概率会为当事人减刑。我的委托人也对我的工作表达了感谢和认可。

程序之辩,律师寻找突破点。

在以往对律师的授课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话题,常常引起同行的不满,那就是常说的‘你不懂得案件,不要接, 如果你已经接了,就一定要找个行业中资深、有经验的师傅带着你走,你既可以在办案中学到前辈的经验,更重要的是不会耽误人家的事’。对你来说,就是一个案子, 一个庭审,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就是一辈子,可能就是几年的刑期。对于新从业的律师来讲,如果不能准确把握案件的辩护,建议还是找有经验的律师同行协同作战。自己不懂的案件,可以推荐给更专业的同行,我们律协都成立了各个专业委员会,人才济济,希望每个年轻律师都能够广而博、专而精,每个人都成为某一类的专家、大家,鼓励成名!鼓励成为大家!成为名家!要有突破意识,突破自我封闭狭隘的小圈子,自己所学不怕传授他人,怕的是你囊中羞涩,江郎才尽,黔驴技穷。每个人都是后天学习获得知识和经验的,没有人天生就会的。要善于总结别人成功的经验,拿来、学来就用!人生也不过是个重复历史的过程。有还多相似的案件,相同的情节,由于介入因素的不同,结果大相径庭。

李某贩毒案件,发回重审阶段,作为辩护人积极配合法庭查清事实, 我们说说的查清事实,并非一味配合坦白交代, 而是根据案卷材料,有理有据的提出专业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程序获得证据的瑕疵大量质证,根据公安禁毒民警执勤规范,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现场勘查规定,要求的程序规范,要求办案经查几个同时进行,固定证据等措施,以保证案件质量 ,本次侦查活动中,由于派出所民警立功心切, 在接受贩卖毒案件线索后,只要抓到了人,起获了赃物,就以为大功告成, 喜滋滋的拿着物品,回到派出所办案区,让嫌疑人蹲在地上指认、拍照,还摆个姿势,在律师专业质证下这些都是可以打掉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能被采信的。根据以上‘不得被采信’和‘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根据一系列专业的辩护和质证,法院最终,仍然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按照李某自己供述毒品贩卖次数确定刑期,而不是靠数量,不是依据可数量刑。律师辩护成功!原审法院刑期从原审十五年,改判为十一年。在此对原审法官实事求是、尊重法律职业的敬业态度深表敬意!

结语: 辩护律师每天行走在救人的路上。用我所学回报社会,并不是袒护罪犯,而是通过刑事辩护的形式,从另一方面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从手心手背的角度,让嫌疑人罚当其罪!判个心服口服!让家属看到你所聘请的律师是专业的,律师咋子法庭上的表现,体现了专业程度!也同时让律师执业更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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