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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永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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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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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贩卖运输毒品罪

刑事辩护2011-05-03|人阅读
作者:闫永军 时间:2008年08月10日 18时46分 基本案情: 马某、女,汉族,21岁,河北省邯郸市人。马某于2002年去广州找打工,其姐姐在广州工作。2004年9月马某因受社会拜金主义的影响和受到贩毒贩子的诱惑,铤而走险,远赴云南以人体藏毒的方式为毒枭运输毒品。当时由于贩毒分子十分猖獗,常常因武装贩毒,造成公安人员的的牺牲。当时正是政法委书记罗干南巡讲话,东南业7国联合禁毒的严打时期。马某从瑞丽人体藏毒前往昆明,在初次运输途中就被保山边防支队禁毒人员抓获,当场缴获 *** 498克。经公安边防支队调查指使马某贩毒的使用的是假身份证,下落不明。而被告人则面临着极刑的可能。 2005年1月,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辩护要点:(1)、马某在边防检查站预见禁毒人员检查时神色慌张,禁毒人员就带她下车要对她进行x光检查,马某交待自己体内有毒品,应认定自首,是本次庭审控辩双方争议的重点,它决定马某是否能够获得新生。 (2)、被告人是初次犯罪,是被他人利用进行贩毒活动,主观上与那些以贩毒为业的毒枭具有本质的区别。(3)、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当庭表示愿意悔改,完全可以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判决结果: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接受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判决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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