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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胡明海律师成功辩护获缓期

刑事辩护2011-04-19|人阅读

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达达刑初字第15

公诉机关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应金,男,汉族,生于197228日,身份证号522132197202082318,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习酒镇坪头村坪头组。因本案于201010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明海,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达县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刑诉(2010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应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1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应金及辩护人胡明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10321日许,在达县河市镇百花村2组一建筑工地务工的被告人陈应金准备次日辞工回家,便找到工友陈爱强索要其欠下的赌债85元,陈爱强拒绝给付,陈应金便与陈爱强发生抓打。工友王华学、王世刚等上前劝架,并将陈应金推到出租房的院坝,陈某不听劝阻,工友明社会见状也上前劝阻,便用手推了陈应金一下,将陈应金推倒在地,陈应金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身上的水果刀,将明社会的左侧胸部刺伤。当天,明社会被送到达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20日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一月,加强营养,共用去医疗费32381.92元。同年104日达县公安局委托达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伤残等级和损伤程度鉴定。明社会左侧胸部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被告人陈应金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明社会损失共计36000元,并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世勇、陈爱强、陈定强、王华学、刘维、王世刚、陈友意的证言,陈定强的辩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报警记录,抓获经过,鉴定结论,明社会的病历资料,扣押清单,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被告人陈应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应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应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应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锡梅

审判员:赵斌

审判员:严焱

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史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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