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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海艳律师
岳海艳律师
上海-上海
高级合伙人律师

在超市购物摔伤,向超市索赔,法院这样判!

损害赔偿2020-07-20|人阅读

2018年12月18日晨,原告徐某至被告某超市购物,此日为超市会员日,有很多商品折扣,徐某为了抢到打折商品,在超市开门时不顾自己年老体弱,随着人群一拥而上,奔跑到超市收银台时,不慎摔倒。

原告为此支付了医疗费60000余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超市承担全部医疗费及所有损失。

被告应诉时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该照顾好自己,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中经原告申请,审理法院委托某鉴定公司对原告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伤后营养期90日、护理期120日。

法院认为,从事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所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应根据其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险情,阻止损害的发生。此外,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规则原则为过错原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并非只要发生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受伤的事实即可判令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原告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保持审慎状态,注意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避免危险的发生。而事发当时,原告为快速从出口处进入商场,不顾自身的年龄及身体状况,随人群奔跑,以致摔倒受伤,而原告提供的摔倒处积水的照片系事发次日拍摄,无法证明事发时该处存在积水。故本院认定原告对其自身受伤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根据其行业的性质和特点, 时有人流较大且老年人居多的情况,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其并没有尽到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未对较大人流采取有效疏导,亦未安排工作人员对试图从出口处进入商场的顾客进行劝阻,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原告受伤的结果,系因原告对自身安全未保持审慎状态及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造成。故本院酌定原告对损害后果自负80%的责任,被告对损害后果应承担20%的责任。

故法院判决被告某超市承担原告各项损失合计总金额的20%,原告自行承担80%。

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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