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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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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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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欧宝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家饰美油漆涂料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2007)浦民二(商)初字第4241号)

债权债务2012-04-27|人阅读

案情:截止200610月,上海家饰美油漆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饰美”)因拖欠新欧宝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欧宝”)货款,故新欧宝委托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胡俊律师起诉家饰美。

律师工作:胡俊律师接案后,调取并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071024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家饰美,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家饰美支付新欧宝欠款人民币844688.36元;2、被告家饰美支付新欧宝逾期付款利息53954.47元(自20061212日起暂计算至20071012日,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家饰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1213日驳回被告的上诉。

本案于2008129日公开开庭审理,胡俊律师代理原告新欧宝参与了庭审,以应收帐款对帐单、核算项目明细帐、特约经销协议书等证据为依据,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认可,并认为原告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支付货款;认为未约定付款期限,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胡俊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提出:1、被告结欠原告货款844688.36元的事实,由被告盖章确认的“应收款对帐单”所证实,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欠的货款;2、原、被告虽然没有约定该款项的付款时间,但在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该货款之日起(即20061212日),被告即应支付该款项,因此,从该日起,被告即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辩解原告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不认可,且被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最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家饰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欧宝货款844688.36元;2、被告家饰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欧宝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844688.36元×自200612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天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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