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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方兴律师
牛方兴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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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债权债务2013-02-02|人阅读

2005109日,刘某驾驶货柜车由无锡驾车前往襄樊送货,晚饭时刘某喝了白酒后驾车上路,途经国道312线时,将蒋某撞伤。经交警检测刘某为酒驾。蒋某经诊断为右颞顶骨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脑出血。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蒋某无责任。方某的伤残鉴定为一级伤残,刘某起诉到法院。

审理:

审理法院认为,刘某驾驶的货柜车属于无锡某运输公司所有车辆,刘某为职务行为,给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无锡某运输公司承担。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法院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无锡某运输公司承担。

律师分析:

为了防止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闻不问,也为了防止投保人无力赔偿的情况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侵权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该险种之所以称为强制险是因为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保险人向第三者直接赔付。按照法律规定,在赔付时不对逃逸以及酒驾的情况加以区分和限制,除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本案中,由于肇事司机酒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满园内赔付受害人损失。

律师建议:

驾驶人员肇事后,要及时报警及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本案中公司应当与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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