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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省明律师
曾省明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公道自在人心 —一个成功的刑事辩护案的心得

刑事辩护2012-07-23|人阅读
摘要

公道自在人心 ——一个成功的刑事辩护案的心得。被告张某某作为外省市来杭谋生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父母在老家农村被列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妻子抚养照顾二个小孩而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全家的生活来源依赖被告人张某某开车获得的不多的运费,在目前国家基本保障制度不健全、就业困难的情况下,请法院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生活环境及条件予以从轻处罚。五、退后一步分析,即使张某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张某某在本案中只是开车运输赃物,盗窃电缆...

公道自在人心 —一个成功的刑事辩护案的心得

本案当事人确实没有直接参与盗窃赃物及分赃,辩护人通过对整个案件经过细节的详细了解,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让检察官对当事人首次参与的也是数额最大的一笔金额没有列为盗窃数额,在法院庭审过程中,通过对其他同案犯的发问,让法庭充分了解到案件的经过和细节,并通过对当事人所处环境及社会状况的阐述,争取到法庭审判员、特别是陪审员的同情,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为从犯,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附:

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庭审前,我认真研究了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杭西检刑诉[2010]368-1号起诉书,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认真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又听取了本案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事实基本清楚,但定性错误,依法应当构成转移赃物罪。辩护人就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转移赃物罪以及应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等方面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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