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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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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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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书

劳动工伤2012-02-08|人阅读

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昆劳仲案[2008]325

申诉人:雷天明,男,白族,1 9807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中路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黎轩,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

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诉人: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宝海路星河明居。

法定代表人:鲁仕泽,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其明,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普清红,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权

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申诉人雷天明诉云南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申诉人与被诉人协商,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2 0081月至4月由被诉人按每人月工资1 89 8元的基数,对照申诉人实际出勤天数补发所欠工资。

二、外勤补助费按实际出勤天数补发每日2 0元。

三、由被诉人发给申诉人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每人8 00元。

四、20085月起至7月止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被诉人负责。

五、申诉人自愿放弃除以上协议以外的其他申诉请求。

本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金志珍

书记员:杨信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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