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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黎轩律师
王黎轩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一起成功的抢劫案辩护

刑事辩护2012-10-15|人阅读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12)官刑二初字第540

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东,男,生于1 99461 1日,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普仓村委会张冲村8号,身份证号:53038 1 1 994061 1 05 1 7。被告人王东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 1 261日被抓获关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 1 27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黎轩,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2]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抢劫罪,于201 291 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官检刑诉量字[2012]570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东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 2928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亦涵、马锐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61040分许,被告人王东在本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织布营村,使用暴力抢劫了被害人潘XX的挎包(内有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500.7元;粉红色的“OPPO”滑盖手机一部,驾驶证、身份证等物),并致被害人手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抢OPPO手机、女式挎包、钱包价值人民币980元,被抢财物数额共计1480.70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对上述事实及指控罪名,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被害人番玉姣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王东供述及辩解,证人李XX、阮XX、李XX的证言,赃物照片,清点笔录,鉴定结论及告知,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王东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东犯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东犯罪时系已满1 7周岁未满1 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指控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王东处以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王东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该量刑建议与其罪刑不相适应,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抢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被抓获后能够如实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东臧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6l曰起至20 1 453 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夏玲俐

代理审判员 张云飞

代理审判员 徐林杉

O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晋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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