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959号
(案情简介)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3日下午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黄xx和黄xx、黄xx、张xx(后三个另案处理)来到宝安区松岗中茜木业有限公司门口,由张xx进入公司将受害人肖xx叫出公司门口外,黄xx、黄xx、黄xx即上前围住肖xx,其中黄xx、黄x华对肖xx进行殴打,黄xx拿了一木板打肖xx的头部,黄xx将肖xx推倒在地上后,黄xx、黄xx用脚猛踢肖xx的身体,后被害人肖xx跑入公司内,此时,黄xx和黄xx紧追入公司内欲继续殴打被害人肖x忠,被宝安区松岗中茜木业有限公司老板廖xx制止。
(此案争议点)
黄x华是否实施非法侵害?
(辩护思路)
钟勇军律师提出,当事人黄x华有不在案发现场的人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伤情鉴定意见和粤南(2009)临鉴字第20921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个十级—重伤)与黄x华没有任何关系。
(判决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95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华,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身份证号码43052819xx0529585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马头桥乡田心村4组10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羁押,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钟勇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华犯意思伤害罪,向本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
审 判 长:xx
人民陪审员:xx
人民陪审员:xx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xx
(辩护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案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钟勇军律师的辩护下,一审判处黄寸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