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傅东海律师
傅东海律师
福建-泉州
主办律师

没签书面合同 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其他2012-02-14|人阅读

XXX(A)系XXX公司(B)员工,在公司内任行政主管一职,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事务及公司相关档案的管理,劳动合同的签到等,2010年X月X日,A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工资支付相应的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另一倍工资及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及缴纳医保社保等。劳动仲裁及一审均支持A的的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二审中,本人代理B公司,接受代理后,本人仔细研究了双方在仲裁、一审中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询问了B公司相关问题,得知该人工作范围之一就有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到、劳动合同的档案管理一职,且入职时有出具给公司一份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声明,B公司曾多次通知要求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等相关证据。

二审中我们将相关证据提供给二审法院,证实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与A,而不是公司。代理过程中我们的主要代理思路为:(1)本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过错)在于A。A在B公司任人力资源中心行政主管一职,属于公司的中、高级管理层。B公司“岗位职责”明确规定行政主管的岗位职责包括“协助人力资中心经理负责全司劳动合同的签到,独立负责全司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工作。证实B公司是有与签订书面合同一说,且由A具体负责和落实,A是知晓该事情的。另,结合其出具给B公司的不签到合同的声明进而证实不签收合同责任在于A,B公司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2)劳动合同法82条关于双倍工资问题的规定立法原则及精神说明,该条主要在与督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更主要的是以此达到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之间的权益,我们不能对用人单位苛以过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否则只能迫使企业今后在遇到这种情况下不能让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本人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否则便公平正义的法律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未立法的精神和原则。

二审法院最后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作出改判,撤销了一审法院关于双倍工资问题的判决,改判B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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