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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朝律师
彭春朝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高速公路违规下客致伤乘客运输公司均担责

其他2012-05-31|人阅读
2011年1月7日,原告罗某在广州客车站搭乘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客车返回常德。1月8日凌晨4时左右,原告罗某在长常高速公路主干道某匝道出口下车,往常德方向步行10分钟左右后,坠入高速公路主干道中央分隔带的伸缩缝下面的简易公路上。原告罗某摔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48 706.69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原告已构成伤残等级。原告认为其健康权受到侵害,遂将钟某、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3691.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长常高速公路某匝道出口下车后没有走下高速公路,而是在高速公路主干道继续行走了10多分钟后横穿高速公路,又跨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的护栏,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之规定;而且,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其进入高速公路并横穿高速公路是极其危险的行为。原告在不具备相应安全条件时横穿高速公路,并跨越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的护栏,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也没有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与本案中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客观上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故原告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遵守安全运输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公路旅客运输。被告运输公司在高速公路上违规下客,并且是在凌晨四点天未亮、又无良好照明的情况下让乘客在高速公路上独自下车,其应当预见到乘客因此可能遭遇被其他车辆碰撞或其他危险事故。因此,运输公司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失,客观上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故运输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本人承担70%的责任,被告运输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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