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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朝律师
彭春朝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余松良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案

劳动工伤2012-05-31|人阅读

2004611,刚从部队退伍回乡的余松良被岳阳市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为保安员,双方签订了《招聘合同》,经过简单培训后,余松良被保安公司派驻岳阳市花板桥农贸市场担任保安员。2004717日上午11时许,“两劳”释放人员许大满(已被判死刑)在农贸市场内扒窃一名妇女的钱包,正在休班的余松良发现后,立即冲上去将其抓获,并扭送去市场保安值班室,在扭送途中,穷凶极恶的许大满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余松良胸、腹部连捅九刀,余松良当即倒在血泊中,不醒人事,被急送湘岳医院抢救,经医院全力抢救,虽保住了性命,但留下了严重的身体残疾。肝胃破裂,后鉴定为伤残五级。

余松良见义勇为的行为通过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岳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到医院看望慰问,对余松良的见义勇为行为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和赞扬,但岳阳市保安服务公司却以不是工伤为由,不给予伤残补助。余松良向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时,黄艳艳律师听说余松良的不公平遭遇后,主动向中心领导汇报,市中心当即决定为余松良提供法律援助,并安排黄艳艳律师承办,绝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2005616,黄艳艳律师带领余松良向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岳阳市保安服务公司却以余松良受伤时不是他当班时间为由,拒不认可是工伤。黄艳艳律师据理力争,余松良受伤时,虽不是他当班,但他受伤不是为了自己的权利,维护农贸市场的治安秩序是他本职的工作,受伤的地方也是他工作范围之内,而且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的既是农贸市场的秩序,也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有保安公司的信誉,这些都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范围。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纳了黄艳艳律师的意见,2005912日,确认了余松良受伤视同工伤,确认书送达后,岳阳市保安服务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接着,黄艳艳律师依法向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要求对余松良的伤残进行等级鉴定,岳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51125日作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认余松良伤残为五级。

认定工伤和伤残鉴定之后,岳阳市保安服务公司不但不给予伤残补偿,反而从2006年元月起,停发了余松良的工资,也不安排其他工作,给余松良不但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而且造成了他精神上的极大伤害。余松良不得不再次向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中心安排黄艳艳律师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黄艳艳律师第二次接受指派,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保留劳动关系,向保安公司索要工伤伤残补偿金,并安排适当工作,二是终止劳动关系,索赔各种经济补偿。根据余松良的伤情,黄艳艳律师认为保留劳动关系对余松良有利。200638日,余松良向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安排适当工作,并补发工资和伤残补偿金。岳阳市保安服务公司进行了答辩,认为余松良工伤认定证据不足,伤残等级要重新鉴定,并要求终止劳动关系。黄艳艳律师明确指出,即使保安公司对《工伤确认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有异议,但由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已经丧失了主张异议的权利。由于是五级伤残只有余松良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保安公司无权要求终止。黄艳艳律师的意见有理有据,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黄律师的意见。最后,在岳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补偿了余松良各项损失149388.90元,并在三天内履行完毕。

本案能够顺利结案,关键是抓住了三个环节,充分把握了法律的实质,争取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支持,最后达到了比较满意的结果。

一是工伤认定问题。保安公司不认可余松良的工伤,主要是从工作时间上来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七种工伤的情形,这七种情形大都是以工作时间作为前提条件的,所以按《条例》第14条规定,肯定难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三种视为工伤的情形,这三条都比较笼统,没有规定见义勇为属于工伤范围。黄艳艳律师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受伤的视同工伤。余松良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他虽不是工作时间,但是在他平时工作的岗位和范围之内,应该认定他是在履行职责,同时,余松良是为了维护农贸市场治安秩序的公共利益,而且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这种行为只有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才更有利于弘扬法制、伸张正义,鼓励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也有利于树立保安公司良好形象,树立公司信誉。黄律师有理有据的要求,终于得到了劳动部门的认同,保障了余松良的合法权益,也为本案的顺利处理打下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二是,如何处理保安公司对余松良工伤和伤残等级的异议。保安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才提出工伤异议,并要求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如果允许的话,将会使案件复杂化,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黄艳艳律师坚决地予以辩驳,指出保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行使权利,已经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强烈要求劳动部门依法办事,劳动部门最终没有同意保安公司重新认定的要求,确认了《工伤确认书》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效力。

三是维持还是终止劳动关系问题。仲裁请求虽是维持劳动关系,维持劳动关系对余松良的长远利益确也有利,但保安工作毕竟是一个特殊工种,余松良受伤后,继续做保安员也有难能胜任的地方,而保安公司又是一个岗位单一的企业,不可能有岗位调整,面对这种情形,只能改变策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黄律师果断同意调解,争取全额补偿,最终取得近15万元补偿,并随即履行完毕,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好评。(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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