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美兰律师
王美兰律师
山东-泰安
主办律师

赵某涉嫌伪证罪、非法经营罪

其他2009-12-16|人阅读

赵某涉嫌伪证罪及非法经营罪一案办案经过

赵某,男,某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20071122日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6日被逮捕, 200824日侦查终结,以赵某涉嫌伪证罪、非法经营罪;刘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冯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一个月,在2008823日出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收到判决后,赵某不服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81027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泰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韩波于20081121日刑满释放。

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一)伪证罪。2007420日,冯永杰用石头将冯某头顶左侧砸伤,冯某于2007424日经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078月,冯某向法律工作者刘某咨询如何处理被打伤事宜,刘某故意让冯某将头部一处陈旧伤说成是420日打仗形成,并主动联系赵某进行鉴定。冯某为了达到从重处罚冯永杰,让其赔偿的目的,在鉴定时,将自己的陈旧伤说成是在打仗中形成。赵某作为具有法医临床鉴定执业证的鉴定人,在查看病例、CT片、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后,经过检验,仍将冯某头顶陈旧伤认定为其在2007420日的打斗中形成,后在鉴定书上伪造张某的签名,出具虚假的轻伤鉴定书,造成冯永杰被刑事拘留的严重后果。(二)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赵某自200511月接管某鉴定中心至2006126日,在未成为法定代表人,未取得法医临床鉴定执业期间,私自主持开展工作,进行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收入126400元。

赵某否认犯罪,辩护人也为其作无罪辩护。辩护及辩解观点为(一)韩波不构成伪证罪。1、没有出具虚假鉴定的主观故意。2、鉴定中心依据当时得知的情况出具的鉴定结论并非虚假。3、赵某没有替张某签字,也没有安排他人伪造签字。4、赵某出鉴定结论时,冯永杰一案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5、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证明冯永杰的拘留时间。(二)赵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1、对外出具鉴定结论的是正大司法鉴定中心的法人行为。2、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合法存在,鉴定项目没有超过审批范围,不存在非法经营行为。3、鉴定中心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依法进行变更登记。4、单位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期间完全可以进行正常经营。

公诉机关为证明赵某构成犯罪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辩护人为证明赵某不构成犯罪提交了鉴定中心登记变更文件、接受司法局管理的证据、证人张某执业资格及出庭接受质证的卷宗材料,相应的医学资料等15份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共同作虚假鉴定的故意,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同时认为赵某出具鉴定结论时冯永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并没有进入刑诉法意义上的诉讼程序之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凡有伪证罪欠妥,判决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对于非法经营罪,法院认为,鉴定中心的经营收入是根据税务机关的税票推算出来的,纳税人是鉴定中心而不是赵某个人。因此,经营行为是一种单位行为,且20063月,已经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起诉书指控赵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最终作出赵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赵某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一、不存在和刘相忠共同出具虚假坚定的主观故意。1、赵某没有作虚假坚定的主观故意。2、赵某依据当时的条件出具的鉴定结论并非刻意虚假。3、鉴定时冯某头上的伤已看不出新旧伤之别。4、鉴定时,冯某受伤一案没有进入任何诉讼程序。二、一审法院认定遗漏案件事实,且有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某与刘某早已商议好对司法鉴定中心隐瞒真相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中心两名工作人员为冯某验伤,也没有发现新旧伤区别,为其出具了轻伤鉴定结论,虽然该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但并不是司法鉴定中心的责任,更不是赵某的本意。同时,山东省公安厅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进行处罚的依据,冯永杰被拘留与泰安正大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韩波认为自己确系被冤枉,正在依法申诉。而且不论赵某申诉是否能够成功,都与鉴定中心这个依法注册,依法鉴定,依法纳税的单位无关。 本案看点:一、山东省首例司法鉴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全省鉴定人员对本案都非常关注。二、律师准备工作量大、复杂,为了证实律师的辩护观点提交15份,尽百页证据材料,并申请两个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三、律师会见次数多。整个一审程序中律师会见32次。四、法官认真负责,程序公正。庭审自上午840分,至晚上840分。整个庭审程序紧张有序,法官给被告人提供充分辩解的权利。五、关键证据取得,自市公安局档案室调取省公安厅文件,该文件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委托中介机构作出的伤情鉴定,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依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王美兰律师
您可以咨询王美兰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