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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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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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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产2009年第一案

其他2009-04-15|人阅读
武汉房产2009年第一案 分类:未分类  标签:购房纠纷 两证 分期贷款纠纷 商品房买卖纠纷 房产纠纷 | 原告与第一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坐落在武汉市某某区某某园13栋2层202号房屋一套,原告支付第一被告商品房总金额390806元。首期房款130806元原告于2004年7月12日前付给第一被告,余款26000元由原告向第三人申请按揭贷款,已于2004年支付给第一被告。某某园由三被告共同开发经营。 双方约定: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果原告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被告在60日内将原告已付房价款退还给原告,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原告损失。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之后第一被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第二被告武汉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收取***费用,但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义务,使原告的财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给原告的生活、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据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房款390806元;同时,退还原告支付各种费用15502元,违约金39080.06元,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损失。本律师代理该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庭上予以充分阐释,使得法院认可了原告的所有诉请,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于2009年元月4日下达了调解书:被告退还原告房款390806元,费用15000元,违约金39080.06元。同时解除原告与银行的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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