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胡金良律师
胡金良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其他2010-06-17|人阅读
未成年人王某抢劫案 [案由]抢劫 [承办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 胡金良 [案情简介] 受援人王某是山东省xx县农村少年,初中毕业后来济南在一家饭店打工,接触到几个不良少年,因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带头人冯某某的安排下,先后两次在路边抢劫手机及钱财,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承办过程] 经济南市历城区法院指定,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胡金良承担此次法律援助任务。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主要是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律师到法院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在会见时被告人极其后悔,认为自己不懂法律,抢个手机自己认为不是大事,没想到触犯了法律,对不起自己的家人,请求办案律师转达他对家人的歉意,希望可以出去后报答他们。辩护律师认为受援人年纪较小,而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可以挽救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其在犯罪时年龄较小,自控力差,法律意识淡薄,出于哥们义气,怕被被人说胆小怕事。就参与了抢劫,没有意识到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第三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有利于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从新的机会。被告人王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通过公安机关的教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深刻的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对社会的危害,不仅仅是抢个手机玩玩,混顿饭吃,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从而提高了自己的法律认识水平。并且其父亲和姐姐也到了开庭现场,被告人王某在开庭时失声痛哭,表示对不起家人和对受害人的的歉意,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未指出实质性的异议。辩护律师明确指出应当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 [承办结果] 法院做出判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简要点评] 暴力犯罪特别是青少年暴力犯罪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外地青年来到济南,没有家庭的约束和环境的变化,如果没有法制观念,好逸恶劳,非常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律师办理此案后,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尽心尽责的办理该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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