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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全丁律师
顾全丁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老婆刀砍亲夫被判刑 损害赔偿却成空

其他2009-09-29|人阅读

老婆刀砍亲夫被判刑 损害赔偿却成空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顾全丁律师

【案情简介】

王男和刘女系结婚四年的夫妻。20089月的一天下午,夫妻因为琐事吵架,凌晨1点许,刘女手持菜刀,向熟睡于沙发之上的王男一阵猛砍,导致王男左手背筋腱断裂、左手掌骨折、右耳断裂缺损、右肩部皮肤挫裂、头颈部皮肤挫裂、眉弓部挫裂。事发后,刘女拒不报警也不拨打急救电话,王男挣扎着步行去附近医院,血撒街头,几乎昏厥于医院门口。

【事态发展】

王某属于四川典型的“妻管严”,平时财政大权完全被剥夺,以致于在医院根本没有医疗费用。更让人诧异的是,刘女砍伤其丈夫后的第二天就消失了,既不主动看望丈夫王某也不支付医疗费用。万般无奈下,王某只好叫来乡下的父母垫付医疗费和照顾自己。王某家属随即报警,并发动亲属围追堵截,终于找到了刘女,刘女口蜜腹剑,在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后又人间蒸发。等伤者王某头裹纱布、手缠绷带找到律师要求维权时,距砍人事件已经过去30余天。

律师接受委托后,来到事发处的公安派出所,派出所承办警官以家庭内部纠纷,主张和谐处理。当律师说明来意并重申了事态性质的严重性,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对受害人王某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第一次为轻伤,王某不服,病情稳定后要求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重伤。王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一举将四处躲藏的妻子刘女抓获,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刘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对于加害人刘女的刑事责任追究进入正常的司法轨道。

【疑点难点】

本案刑事部分,基于受害人的申诉控告而顺利启动。由于加害人刘女的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王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7级,王某为此花费医疗费用4万余元,医疗休息6个余月,以前待遇丰厚的工作也因此而丧失。王某当然想到了损害赔偿。但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了很多疑惑。虽然刘女行为已经远远不配一个合格妻子的作为,但是法律上,二者仍然是夫妻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继存期间的财产除了有明确约定外视为共同财产,而且是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只有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才能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因此,夫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最大障碍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如何克服这一障碍呢?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归结为债的一种,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1年之内,夫妻侵权一方取得了法定个人财产或因离婚而分割了共同财产,侵权方得以用个人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让配偶一方赔偿另乙方损失,等同于把“左口袋的钱取来放在右口袋”。当承办律师将该法律理念和规定阐述给王某听后,王某深感疑惑。我们看看法院如何处理吧!

【审理结果】

根据王某的要求和法律赋予受害人的权利,王某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请求,要求被告人刘女赔偿王某的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在审理前和当事人沟通,阐述了以下理由:1、婚内侵权赔偿,不具有可执行性,法律的判决很难得到执行,有损法律的威严。因为如果被告人不主动履行义务,势必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在执行申请人自己的财产。2、建议王某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离婚诉讼或协议离婚,在离婚的同时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对受害配偶方的赔偿和加害配偶方的经济惩罚。最终,王某听取了法院的建议,“被迫”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女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律师点评】

我国现行《婚姻法》也确实规定了婚内侵权的形式、解决方式、承担责任的形式,但此规定十分不完善。侵权形式仅限于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它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没有规定如侵害名誉权侵权行为形式。侵权的救济手段也仅限于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并没有规定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实践中,当发生婚内侵权时,受侵害方要主张民事赔偿权益只能以提出离婚之诉为前提。现在关于我国是否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愚以为应当建议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当配偶的权利被侵犯时,法律应赋予受害者有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应该以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要件,而不能以身份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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