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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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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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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公司法2015-08-12|人阅读

公司解散

案情介绍:

20125月自然人A与股东B成立xx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由A以工业产权出资,B以货币出资,股权比例为20%80%,公司成立后,A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工业产权变更于公司名下,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但是b一直未履行货币出资义务,经A要求履行出资义务亦未果,并且公司成立二年未进行正常生产经营,亦未召开股东会。据此,股东A要求对公司进行解散。

代理思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2、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公司没有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开股东会;

3、收集税务纳税申报情况,证明公司没有生产经营;

4、收集公司成立前,该工业产权用于生产经营时产生的收益情况。

判决情况: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解散,并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变更工业产权登记义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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