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翟晓键律师
翟晓键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结合现实案例 区分诈骗行为与一般经济纠纷

刑事辩护2010-12-29|人阅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XX与被害人杨XX为早年分手的恋人,2007年1月,康XX谎称自己得了重病,以需要钱治病为由骗取杨XX 7万元(后归还了5.2万,至案发时尚欠1.8万元)。康XX原任XX集团驻天津客户部经理,但07年10月被解聘。而后康某仍宣称自己为客户部经理,谎称能为他人办理XX集团驻天津经销商,先后与被害人陈XX 、刘XX 、杨XX 、岳XX 签订了销售合同,骗取4位被害人共计93.9万元。XX区检察院以康XX涉嫌诈骗罪向XX区法院提起了公诉。康XX的家属委托我所翟晓键律师为康XX案件担任各阶段的辩护人,办案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申请了会见并阅读了卷宗。通过仔细研究卷宗,律师发现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诈骗数额中既包含诈骗行为也包含普通的经济纠纷。以此为突破口,办案律师反复核对口供并收集了大量证据。最终岳XX 举报的近14余万元欠款被认定为经济纠纷,未纳入诈骗数额中。律师通过仔细核算金额还发现检察机关在确定指控数额时遗漏了康XX 已归还给杨某的4000元,并在法庭辩护中提出扣除此款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律师的辩护对康某的量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如何区分诈骗行为与经济纠纷?

本案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律师通过仔细阅读卷宗后,凭借办案经验判断出康XX 涉嫌的诈骗金额中包含了部分经济纠纷,随后收集了大量证据,最终通过律师的努力,康XX的涉案金额降低了14万余元。那么如何才能区分诈骗和经济纠纷?二者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诈骗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有骗取对方财物的意图。而经济纠纷的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在履行合同中因客观原因而无法履行。

第二,诈骗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明知自己并无实际的履行能力。如本案中的康XX虽然和各受害人都签订了销售合同,但是她自始至终都没有为公司变更经销商的能力。而经济纠纷中的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一般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

第三,诈骗具有严重的欺骗手段,行为人一般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的信任。而经济纠纷在签订合同中一般不存在欺骗行为,纠纷大多发生在履行过程中。本案中律师阅卷中发现岳XX 举报数额中的14万余元实为康XX 向岳某拆借的货款,应被认定普通的经济纠纷。因为康XX 并未采用欺骗手段也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案发时没有还清这笔欠款。

第四,诈骗行为人在获得财务后多表现为挥霍,隐藏财物或者携款逃跑。而经济纠纷中的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他们会尽力履行约定,但因一定原因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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