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徐晓冬律师
徐晓冬律师
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充分利用有限证据为客户挽回巨大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2011-02-09|人阅读

2008年12月,国内大型刹车片生产企业----杭州余杭**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宁国**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产品市场销售问题发生了一系列纠纷(主要集中在云贵川渝地区),杭州余杭费用公司认为,宁国**公司擅自使用了其用于“**猎人”刹车片产品外包装上”**猎人“图案,对其生产的”**猎人“刹车片的销售情况造成了巨大影响,遂要求宁国**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而宁国**公司认为,自己是”**猎人“图案的合法所有人,其使用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图案在自己生产的刹车片外包装上,无可厚非。于是,杭州**和宁国**公司之间开始了一场持久的“战役”

2008年1231日,杭州**公司驻成都办事处,来到了位于四川成都青羊区锦里东路的(老南门大桥桥头)宏达大厦23-------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徐晓冬律师,在和徐律师详谈后,立即与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要求徐律师全权为其代理此案。

徐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对全案展开了详细的调查。通过走访四川省内的大型汽车配件市场,向商家们了解汽车刹车片销售情况,然后调查核实了宁国**公司生产的“**猎人”刹车片的情况后,联合成都蜀都公证处,到位于成都金花的大型汽车配件市场的宁国**公司川渝片区销售商处对其销售的“**猎人”刹车片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

2009年7月,杭州**公司正式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宁国**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猎人”刹车片,并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五十万元。20104月,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对杭州**公司的著作权证、2008年和2007年“**猎人”刹车片销售业绩以及宁国**公司销售的“**猎人”刹车片等证据进行庭审质证后,最终做出判决:判令宁国**公司停止使用“**猎人”外包装,并赔偿杭州**公司经济损失***元。

一审判决后,宁国**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2010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宁国**公司的上诉请求。

徐律师充分运用了杭州**公司仅有的三份证据,巧妙地运用法律知识,最终赢得了诉讼。此案的意义可谓重大。杭州**公司正是因为该案的胜利,重新夺回了其市场占有率,并维护了自身的市场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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