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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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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牡丹江
主办律师

离婚案件

离婚2013-02-28|人阅读
起 诉 书 原告:杨晶,女,汉族 被告:郭彬,男,汉族 诉讼请求 1、 判决原被告离婚; 2、 婚生女郭润泽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500 元/月;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半年后于1998年7月14日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原被告双方在性格及生活方式上失去和谐,被告常常无理取闹,令原告无法忍受。双方于2007年2月分居至今,现女儿郭润泽(10岁)与原告共同居住。综上,原告与被告已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因此,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杨* 2009-3-15 本案最终以调解的形式,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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