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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被判缓刑案例

其他2012-01-12|人阅读

西安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被判缓刑案例

【案件概况】被告人田某,男,43岁,1968//日生于陕西省//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市////////组。2011810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18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当事人为化名)

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以新刑诉字(2011)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1121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院提起公诉。新城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宏丽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辩护人余伟安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查明】201171115许,被告人田某驾驶陕AU///0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长缨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府湾村口时,将由南向北步行至此的被害人陈某撞伤。事故后田某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并驾驶陕AU///0号小型轿车将陈某送到西安唐城医院救治,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被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刑颅脑损伤合并腹脏损伤而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等四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田某、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共同一次性赔偿梁某等四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其中田某赔偿9万元,西安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人民币36万元)。被害人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另外,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

【辩护意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提出三点辩护意见:一、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表现积极;三、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基于以上法定情节,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新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辩护人余伟安律师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被告人田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辩称理由成立,对其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件小结】余伟安律师:本案中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这都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但仅仅如此很难判处缓刑。最终经过律师努力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并取得谅解。从而为判处缓刑铺平道路。经过努力,法院完全采纳余伟安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可以说,即使是判处缓刑,量刑幅度也是低到了极致,所以当事人比较满意。被告人田某有望近日与家人团聚,可以和家里人过上一个团圆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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