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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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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特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

损害赔偿2014-02-22|人阅读

陕西省特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

-------2010512陕西省宁强县108国道油罐车爆炸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处理追记

【案情概要】20105122345左右,108国道宁强县黄坝驿段发生一起油罐车与货车相撞事故,油罐车汽油泄漏并爆炸燃烧,当场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沿路6辆汽车被烧毁的特大交通事故。该案牵扯的受害人有二十余家,除人员伤亡、车辆及货物被烧毁之外,沿路餐馆房屋加水站树木均有毁损,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有18件,余伟安律师作为被告油罐车运营单位法律顾问全权代理参与了案件处理,绝大多数案件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结案,仅有两件案件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全部案件历经三年多时间,现亦基本终结。该案代理过程,贯彻委托人“减缓免”的主导思想,达到了少赔偿,履行期限长的目的,为委托人赢得了企业发展的喘息之机,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处理过程同时兼顾了各个方面,也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现就有关案件办理过程追击如下:

【针对该起交通事故的媒体报道】108国道宁强境内 油罐车爆炸416车被烧毁(晚报2010514

5122345分左右,108国道宁强县黄坝驿段发生一起油罐车与货车相撞事故,油罐车汽油泄漏并爆炸燃烧,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6辆汽车被烧毁。

事发地距离川陕交界收费检测站仅一公里远,记者看到,交警部门正使用吊车和推车搬移被烧毁的车辆,其中一辆半挂货车被烧得只剩铁架子,而爆炸的油罐车此前已经被拖走。据现场交警介绍,事发时,一辆载有汽油的油罐车向四川方向行驶,在经过一段近90度的连续弯道时,由于车速较快,撞到路边的水泥护栏。碰撞使油罐车发生侧翻并向前滑行,撞上对面方向驶来的一辆半挂货车,碰撞导致油罐车汽油泄漏并产生猛烈爆炸和燃烧。

由于出事路段是一段长距离下坡路,泄漏并燃烧的汽油沿着坡道和路边的水渠流向下方,并很快波及了沿途的4辆汽车和两栋路边民房。其余驶过的车辆见状,纷纷调转车头甚至弃车逃跑,周围居民也急忙撤离。据一位目击者讲,他当时听到外面有很大的响声,跑出房子一看,外面火光冲天,着火的汽油正往外流,并沿着公路蔓延了约300多米,将路边的山体水泥护墙也烧得漆黑,还烧毁了一些山坡植被,一个道路指示牌已被烧得无法辨认。

据交警统计,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其中两人经确认分别为油罐车和半挂货车的司机,另外两人身份目前尚未确认。另有一名重度烧伤者,已于昨日凌晨被紧急送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昨日14时左右,事发地段交通恢复畅通。 (董知行)

【司法机关介入采取的相关措施】事故认定--价格认证--专案小组--联合行动-民事诉讼

事故发生后,汉中市党政机关领导非常重视,给予高度关注,责令各有关职能部门迅速介入,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安抚受害人。宁强县交警队介入后依法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油罐车司机一方负全责,其他受害人无责任。受宁强县交警队委托,该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所有涉案财物进行了价格认证。有关信访部门面对情绪激动,行为接近失控的受害人,积极劝诫说服,引导事故受害人进入诉讼程序,宁强县人民法院在允许缓交诉讼费的情况下为所有当事人快速办理了立案手续。由宁强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执行局、法警队及宁强县交警队等机构十多人组成专案组,前往陕北某地对于油罐车运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油罐车运营公司账户及有关车辆等资产进行了保全,并和油罐车运营单位有关负责人召开事故处理协调会议。余伟安律师作为油罐车运营单位全权代理人密切注意专案组动向,认真分析部署,与公司车队有关负责人出席协调会议,并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方案。

【余伟安律师介入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情绪很激动,特别是几名死者家属堵路封门,给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带来很大压力。专案小组到达陕北某地后,这种巨大的压力就转给了油罐车运营公司。余伟安律师介入后,认真调查分析,向委托人油罐车运营公司提出初步应对的几个观点:一、无论多大的的交通事故,都属于法律范畴,要以法律为准绳来分析对待,不惧怕或屈从于任何法律之外的东西,依法律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来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二、系类案中有轻重缓急之分,先解决当务之急,帮助司法机关排解压力,与司法机关方便就是与自己方便。三、以人为本,先人后物,先处理死者的善后事宜,再处理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四、调解与诉讼手段并用,依法维权,帮助公司以最小的代价妥善解决事故纠纷。这些观点很快得到公司管理层的认可,并付诸实施。

第一步:应对专案组。通过专案小组召集的协调会得知,已经纳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有十八件,涉案标的八百多万元。专案小组到达后首先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但仅查询到几百元存款。查封公司的油罐车,由于公司油罐车属于危险品运输行业营运车辆,车辆很难短时间出售折现,停放保管也有一定危险性。所以,专案组虽然查封了公司油罐车,不允许转让出售损失,但又允许公司继续管理及使用。专案组多位工作人员从大局出发,谈了此次事故的严重性,处理此次事故的紧迫感,也谈到如果不能积极妥善处理将面临的法律责任。细心的余伟安律师发现,专案小组几位领导,分别用了“协调会”“依法处理”等词语。可以看出,专案组虽然面临很大的压力来处理这起事故,但仍然很注重细节,注意办案方式,特别是在法律程序上很注重依法办案,并不滥用职权。所以,余伟安律师代表公司发言:一、对于本次突发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受害人表示同情,但对于事故造成巨额损失,公司目前并无经济能力承受,需要得到司法部门的谅解,给予足够的宽限时间。二、公司将积极筹措资金解决一部分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下一步将重点与保险公司协调,将保险赔偿款汇入法院账户也,作为赔偿之用。三、希望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从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角度出发,对于目前的交通事故纠纷,因为油罐车找事司机的死亡,对于整个案件的处理只能按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处理,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办理,为案件的解决营造宽松的和解调解气氛。

第二步:应对死伤者家属。该案四死一伤,四死一伤中,当场死亡的油罐车司机为陕北人,两名为事故发生地本地人,另外一名死者和重伤者都是陕西省外人。事故发生地两名死者的家属情绪最激动,反应也最激烈。事故发生后,本地两名死者的家属给政府有关部门带来很大压力,所以我们的重点调解对象也是这两件案件。对于两个案件,一是要尽快调解,二是要注重示范效应,尽量控制赔偿数额及时限。在多个回合的谈判中,和这两家最终达成调解,按照法律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支付赔偿金额,并约定分期付款。两个案件协商一致后,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办公当日做出加盖公章的调解书。这两个案件的解决,安抚了受害人,给法院减轻了压力,也为油罐车运营公司赢得法院的信任。法院也表示在其他案件的处理上,会慎用保全措施,确保公司正常经营不受司法程序的影响。另外两名死者和伤者善后,对于油罐车司机一方先支付了两万元丧葬费,其他问题暂不处理,外省的一死一伤,也是预付丧葬费和医疗费数万元,其他问题暂不处理,由法院引导进入诉讼程序。

第三步:应对财产损失受害人。该案财产损失受害人较多,涉案金额也比较大,油罐车全部损毁外,其余被烧毁的五辆汽车,分别装载的家具、瓶装酒、西瓜,铁粉等也全部被烧毁。加之,路边的餐馆、房屋、加水站、林木等等,价格鉴定损失高达三百多万元,但事发突然价格认证程序及结论的证明力有待于进一步论证。在应对财产损失受害人方面,余伟安律师严格贯彻公司之前制定的方案,即尽量走法律程序为公司赢得喘息之机,在法律程序中寻找有利机会和解调解,无论在赔偿数额还是期限上都争取最大的利益。所以在方法上主要体现为一个个“拖”字,对法院的态度是话说软,事做硬,形式上对于法院的通知传唤尽量配合,但在解决实际赔偿问题上,只能等待最佳和谈时机再表态。余伟安律师制定了详细的应对方案,利用两天时间,与十多家受害人分别会面谈判。主要做了几个工作:一是告知所有受害人,当前公司面临的困境根本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当事人的期望值必须要低一些,而且要给公司足够的期限。二是告知所有受害人,如调解解决,公司能够支付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标准的一半,这样就为以后的谈判订立一个基本计调。三是就所有当事人的请求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质疑,特别是针对十几份价格见证书提出了非常专业的质证意见,这样就给法院和当事人传达一个信号,公司有余伟安专业律师团队来应对案件的审理,同时也为法院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参考。

第四部:应对保险公司。公司为油罐车及油品购买了多种保险,包括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及货物损失险等,保险金额多达70余万元。事故受害人都急切得到赔偿,所以我们向法院提出建议,将交强险赔偿金及商业保险的赔偿款都由保险公司直接交付法院,由法院给受害人予以合理的分配,以解燃眉之急。对此,保险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程序不当,且对我方主张的保险金不计免赔全额赔偿提出异议。余伟安律师以公司名义起草了公函,并多次交涉,最终说服保险公司放弃异议。加之,宁强县人民法院采纳我方意见作出先于执行裁定,因此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了保险赔偿款,缓解了我方公司的赔偿压力。

【诉讼一系列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2010512陕西省宁强县108国道油罐车爆炸特大交通事故赔偿系列案,绝大部分案件进入诉讼审判程序。一系列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过程中,有一个共性的问题,那就是价格认证书的证据效力证明力的问题。开庭审理第一案,余伟安律师根据多年办案经验及专业理论知识,对于价格认证书及法医鉴定意见书都提出了专业的质证意见,令原告触不及防,也令法院感到非常意外。因为针对价格认证书的质证意见非常专业,而其他大多数案件又都涉及价格认证问题,所以法院暂停其他案件的开庭审理,在下班后及时联系价格认证中心要求对余伟安律师提出的异议给予答疑说明。后价格认证中心连夜赶制了一份四页书面说明。但我们又于第二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继续提出新的质疑,使得价格认证书的证据效力一时难以认定。同时,余伟安律师提出一个重要的答辩意见:财产损失和价格认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中缺乏证明财产损失数量的基本证据,也并没有对财产损失给予评估,在缺乏证明损失数量的情况下,做出的价格认证结论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缺乏证明力。这样最终说服原告作出大幅度让步,促成了所有单纯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共十四件)的庭后调解,十四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上按照价格鉴证数额的百分之六十达成调解,而且绝大部分金额的履行期限都争取到一年以上,标的较大的案件履行期限最长达两年多时间,极大地缓解了我方公司的经济压力。

【针对价格认证书的质证意见】

某某石化运销有限公司代理人余伟安律师

关于对??案《//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的质证意见

★总体意见:

1、价格鉴定结论书正如其内容中声明的一样,是附有限定条件的一种鉴定结论,因此对于价格鉴定结论书作为证据来质证,必须结合附件中的有效证据一起质证才能决定是否采用。价格鉴定结论本身并不对资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也无权代替被告对附件资料的审查和质证。因此,单纯的鉴定结论正文并不能单独用作证据来使用。因此,庭审质证我们要求对附件中原告提供的材料证据进行质证,否则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价格鉴定中心应该出示所有鉴定材料的原件给法院,否则鉴定结论不能认可。

2、我方对所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都不予认可,对其证明目更不予认可。

★余伟安律师具体意见:

一、鉴定结论形式要件不合法,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

1、鉴定受理办理程序违法。//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到价格鉴定委托收,依法应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即汉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而不应直接办理鉴定事宜,出具鉴证结论书自然不符合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该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地价格事务所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涉及的当事人有一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双方虽然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但案情重大有疑难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鉴定的价格事务所。”本案被告显然不属于宁强县行政区域管辖,而本案又属于宁强本地重大有疑难的案件,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应移送汉中市价格认证中心办理,所以本案鉴定受理办理程序违法。

补充://县价格认证中心在201076日出具的《说明》中陈述的“我中心并非价格事务所而是由本行政区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因此认为不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约束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价格认证中心是价格事务所等所有价格鉴证机构在200371日《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实施以后统一名称后的名称,因此宁强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说法是错误的。法律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价格鉴定应由三名以上具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的鉴定人员承办,而本次事故所有价格鉴定结论书中都只有两名鉴定人员,鉴定程序显然违法。法律依据:《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二十条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三名以上的价格鉴证人员承办鉴定业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所以此次事故价格鉴定承办人员显然少于法定人数,所以不合法。

补充://县价格认证中心《说明》中认为《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并未明确或书面要求价格鉴定结论必须有三人以上盖章方为有效,只是对承办业务人数上的要求,所以不违法。我方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既然规定了三人以上承办,则必须有三人签字负责,鉴定机构也有义务证明其指定了三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而鉴定结论是唯一合法有效的证据,没有三个人的签名,则没有证据证明,所以我方不能认可鉴证机构的辩解意见。

3、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不合法。从鉴定结论书看,鉴定人员未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不能办理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结论书中只见到发改委颁发的证书,没有见到《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所以我们认为鉴定人员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为:《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试行)》和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范(试行)》第七条 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人员需持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资格证实行年度审核制。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汽车、交通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由于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培训考核需要一个过程,在200471日前,具有陕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也可承办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

综合以上陕西省两个规定,200471日后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仅具有陕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资格证得人员不能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所以,本案鉴定人员不合法。

补充://县价格认证中心《说明》中明确承认价格认证中心工作失误没有在鉴定结论书中附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说明》虽补充了两份资格证复印件,但我方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也仍然不能证明承办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具体是哪三个人,不能证明三个人全部都有资格证书。对其在鉴定结束后出示的程序当然也不予认可。

4、本次交通事故所有的车物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中,鉴定人员高海燕的签名处只有私章,未见签名。法律要求的是签名不是私章,所以不合法。同时我们有理由怀疑高海燕本人未参与鉴定事宜。

法律依据:《陕西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价格鉴证人员签名,并未规定可以私章代替,所以本案的结论书没有签名是违法的。

5、鉴定结论书缺乏《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形式不完备。法律依据:《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出具《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并附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清单》、《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损失价格鉴定清单》。

以上五点为形式要件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鉴定结论实质要件不符合法律要求,即鉴定结论的内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也存在很多错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1、鉴定结论中缺乏当事人提供的原购买发票及有效证明,因此价格鉴证就缺乏客观性。在每份鉴定结论中表现程度不一,但大都存在这个问题。法律依据:《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或物品灭失的,当事人需提供原购买发票机相关证明。宁强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方法简单,对涉案车辆财物的证明手续上审验过宽,很多可以补充的证明材料可以调查的事实都是空白的,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

2、所有涉及车辆价格鉴定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在确定车辆成新率这个问题上,被告有异议。

我们从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这个公式来分析:

首先是按强15年计算规定使用年限,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应该按照报废年限计算规定使用年限而不是强制报废年限。首先因为具体到案件车辆,延缓报废年限是未知数,是不确定的。按照程序是要经过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才可延缓报废,而且延长期根据车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报废年限的一半。其次,延缓报废年限不能计入规定使用年限内。因为国家规定:对延缓报废的汽车不准交易。只能由规定的回收企业按照报废车辆价格回收,即只能按照废旧金属市场价计算价格。因此本案中针对此类旧机动车价格鉴定应该按照报废年限10年计算“规定使用年限”,不予考虑延期报废的延长使用年限5年,鉴定结论按照强制报废年限计算规定使用年限不客观不合法,对被告不公平。

其次,在成新率计算中对“已使用年限”的计量过于简单不负责任,与本案的实际不符。鉴定结论书计算的是从登记使用日到鉴定基准日简单的日历天数,显然是错误的。已使用年限计量的前提条件是车辆的正常使用条件和正常使用强度。在实际评估中,运用已使用年限指标时,应特别注意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而不是简单的日历天数。本案的车辆都是双班制运行的车辆,其实际使用时间为正常使用时间的两倍,因此该车辆的已使用年限,应是车辆从开始使用到评估基准日所经历时间的两倍。

法律依据:《汽车报废标准》规定此类车辆报废年限为10年,《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3、鉴定方法不当

1)使用简单的理论计算方法。在具体的价格鉴定工作中,应根据被鉴定物品的特性选用正确的计算方法,不能单纯用理论计算。如本案中的汽车更新换代快,使用简单的年限折旧方法计算,价格偏高。没有充分考虑其市场实际价格。对车辆价格鉴定即存在此问题。

2)三种贬值因素考虑的少。在对车辆的价格鉴定中,除考虑车辆的性能、使用情况、折旧年限外,应充分考虑其经济性、实体性、功能性贬值因素。

3)鉴定方法不正确。根据不同的标的物,不同的特性,不同的鉴定目的,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鉴定方法选择不正确,其鉴定结论也必然不正确。本案中针对车物损失鉴定应该采用市场法,以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交易行情及评估标准方法作为重点参考来对事故车辆做以鉴定。而针对??饭馆简易房屋鉴定应该使用成本法而不是市场法,具体应按照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预算定额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材料价差调整表进行计算。而对饭馆内冰箱冰柜电视等损耗程度较大的电器应该采用综合成新率而不是理论成新率。

法律依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及《陕西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中对于价格鉴定方法选择及适用条件的规定。

4、采信和使用证据不当

1)涉及专业部门审批管理的事项,必须有相关部门的颁发的凭证或证件。比如,//房屋建设应当出具有关合法建房手续,而本案中没有,我们就理由认为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饭馆经营应该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而实际并未出示,我方则有理由认为属于违法经营。//财物清单中有大量香烟若干,则应该出示烟草管理部门出具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及配送香烟的清单等证据,而该案中没有,则香烟货物损失不能认可。

2)在办理专业性、业务性强的鉴定业务时,我们不能凭自己的判断或采纳单方意见,应有合法专业部门出具相关报告。比如,在向仕富简易房屋鉴定中,我方认为由于该房屋时违法建筑,应该以公路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出具的有关报告。

法律依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及《陕西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

5、价格形式不明确,不科学。

委托中只有对××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未明确价格形式,是批发环节、零售环节或生产环节,还是成本价、批发价、市场价、收益价或处置价。价格形式不同,所鉴定的价格也不同。我方认为应区别不同的当事人不同财物确定不同的价格形式。比如,对于向仕富餐馆的碗碟等餐具应该适用批发价,对于一般人的一般财物可以适用市场价。不能都采用市场价。

法律依据:《价格鉴定行为规范》(2010年版)及《陕西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

以上为所有鉴定结论共性违法问题分析。

就本案宁价鉴字(201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补充质证意见:

1、受损物品价格鉴定缺乏有效购买发票及有效证明,特别是价格认证表中价值较高的带有标注的①-⑿:冰箱、消毒柜、电视机、DVD、卫星接收器、电磁炉、笔记本电脑、手机(诺基亚X6)、手机(摩托罗拉V6)、热水器、饮水机等物品都属于实行三包的电器产品,原告应当保留发票及三包证明等材料,也应该放置于其家中。原告陈述因交通事故而烧毁,不合常理不合法。因此不能认定原告确有以上贵重物品及确实发生损失。

2、原告提供的受损物品清单物品虚报,不符合常理。关于川B餐馆的室内面积,当事人前往现场进行了调查(可以参照恢复重建的情况),空间有限,简易房屋结构简单粗糙。原告所报物品数量显然过多,根据实际的大厅及厨房以及房间布置,很难想象可以放置如此多得物品,比如数量较大的米面油,价格较高的高档酒(茅台、五粮液等)。不合常理,原告应该提供有关购货或者销售证明。

3、鉴定方法不当:

1价格认证表中①-⑿冰箱等12个电器价格鉴定方法不正确。不应该使用理论成新率而应该使用综合成新率,饭馆内冰箱冰柜电视等电器损耗是一般家庭损耗的两倍甚至更多倍数的损耗,简单的使用理论成新率显然错误。

2)本次价格鉴定采用市场法不正确。餐馆设施餐具炉灶等都应该考虑折旧,按照市场价计算对被告不公平。价格形式应该对大量同类物品比如碗碟等应该使用批发价,而不是市场价。

3//饭馆简易房屋鉴定应该使用成本法而不是市场法,具体应按照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预算定额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材料价差调整表进行计算。

4、采信和使用证据不当

1)本案鉴定中缺乏很多涉及专业部门审批管理的凭证或证件。向仕富房屋建设应当出具有关合法建房手续,而本案中没有,我们就理由认为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饭馆经营应该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而实际并未见到,我方有理由认为属于违法经营。向仕富财物清单中有大量香烟若干,则应该出示烟草管理部门出具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及配送香烟的清单等证据,而本案中没有。那么香烟货物损失的说法不能认可,房屋建筑餐馆经营都应该按照违法建筑及违法经营的情况来考虑不应该按照正常经营进行价格鉴定。

2)缺乏合法专业部门出具的相关报告。??简易房屋鉴定中,我方认为由于该房屋是违法建筑,应该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出具相关强行拆除的补偿标准或者价格核算标准。

【诉讼两个未达成调解的案件处理过程】

两个案件,有一个案件同时涉及人身死亡赔偿和车辆货物损害赔偿,另外一个案件为重伤者人身损害赔偿。这两个案件有几个共性:一是涉案金额都比较大,二是原告都是陕西省之外的外地人,三是这两个案件的原告都聘请了律师代理人,期望值比较高,调解的难度比较大。所以,针对这两个案件采取的应对策略就是以诉讼手段,争取付出最小的代价,争取最长的履行期限。

案件一:人身死亡赔偿和车辆货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起诉各项损失共计近百万元,经过努力,重新价格鉴定申请被受理,虽然由于种种原因价格认证没有重新启动,但余伟安律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为公司赢得了一年多时间利益,同时判决驳回了原告不合理诉请近二十万元。后余伟安律师代理公司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依法改判公司少支付五万多元。律师经过努力,不仅为公司极大减少了损失,同时赢得了很大的时间利益。

案件二:交通事故重伤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在事故中被烧伤,经医院诊断全身95%Ⅲ烧伤,身体多处畸形,伤情非常严重。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庭审前公司就先行垫付了四十多万元的医疗费,直到原告伤情治疗稳定。后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由汉中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一级。原告随后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近三百万元。诉讼中,余伟安律师认真审阅了法医鉴定意见书,发现鉴定标准及功能损失计算都有错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最终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二级。经过庭审辩护,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部分答辩意见,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按照原告诉请的20最长期限判决护理费,而是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按照10年期限计算护理费,在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方面都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判决,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一百三十余万元(含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四十多万元以及原告自行垫付的医疗费三十余万元)。根据公司的安排,一审中对于后续治疗费约十五万元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坚持申请重新鉴定,要求对原告医疗终结时限,后续治疗的必然性及效果给予鉴定,在二审中依然坚持提出。虽然二审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并维持一审判决,但在诉讼过程中仍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因此组织双方多次调解,为公司争取了时间利益,为整个事故的圆满处理做出了有效工作。

【结语】该起特大交通事故系列案,由于司机的过失,造成多个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给所有原告都带来巨大的伤害。同时,也给余伟安律师代理的被告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企业面临破产的危局。从法律角度讲,如何让死伤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得到有效的救济赔偿,同时让被告公司不至于破产,是摆在所有涉案参与人员的难题。因为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让受害人得到法律的保障,就要让被告公司能够继续生存,这是矛盾的两面,有机统一的整体。所以,余伟安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力争最大程度减少公司损失,为公司赢得极大的时间利益,但同时也是为受害人解决实际问题。因为,只有公司得到了喘息,继续经营发展才有资金给予受害人赔偿。如果原告不让步,法院措施太严苛,可能导致公司破产,而原告拿到的是高数字的空头文书,那恐怕也不是原告所想要和能够承受的。所有原告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都不高,获得赔偿金额的期限也较长,但最终都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这也算是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圆满结局吧。律师在事故处理中体现了专业知识、把握“度”的水平,帮助公司排忧解难,帮助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充分彰显了律师的职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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