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抚恤金原则上平均分配
案情简介:甲老师早年育有七个子女,妻子已过世。年到七旬时与某女乙(没有工作)登记晚年婚姻。前年甲过世,享年八十,由子女共同办理后事,政府发给丧葬补助与遗属抚恤金,由其中一个子女丙代领,后妈乙每月另获得政府补助225元。后妈得知丙领取了丧葬补助与抚恤金后,以其作为死者配偶的身份起诉要求丙返还全部丧葬费与抚恤金。本律师代理被告丙,以法律与人情道德进行抗辩,使得法庭判决只给后妈乙抚恤金的八分之一。
案情分析:本案后事由子女操办,丧葬补助应由子女享有,没有争议,对方也不敢力争。
但是我国对于遗属抚恤金(现实中还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等类似费用)如何分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对方就以1989年民政部关于烈士家属抚恤金分配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该文件规定如果烈士配偶与父母健在的,抚恤金由父母与配偶各得一半,如果父母不在,配偶健在,由配偶领取,父母和配偶都不在世的,才由子女(有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无子女)取得。因此她认为她与死者是配偶,系家长,有权取得所有抚恤金。
本律师得到丙的委托后,与办案法官联系,法官也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观点,认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民政部的相关规定。
本律师经查访得知:原告(后妈乙)是晚年五十岁才嫁到甲家,且在原来家中还有两男一女,均已成年,都答应抚养乙,且现实中乙与原来的子女交往密切,预计也将回去与原来的子女共住。乙到甲家后,与甲的子女没有抚养关系。甲死亡后,乙已另获得政府每月225元的生活补助。其以无人扶养为由要求全部享有抚恤金,从情理上讲不过去,甲系子女们终身的父母,也是乙十年的晚年配偶,现死者的离世,不可能只有乙痛苦,子女们不痛苦,所得抚恤金有安抚家属的性质,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比如乙的确没有人扶养,系孤寡老人,另当别论),应当均分。
为了避免法院适用民政部的规定判决,我举出新的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条例中并无民政部的上述规定,且条例明确配偶、父母、子女均系抚恤对象,但也没有明确具体分配方法。我认为,遗属抚恤金虽然不是遗产,在司法实践中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办法分割,则配偶、父母与子女作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原则上给予均等分割。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参照遗产法定继承的办法,把抚恤金分成八份,判给原告一份。至此,案结事了,原告想要全部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未能实现。
办案经验:
1、律师必须吃透法律原则。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案子,所有的律师都不怕代理。但遇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子,律师需要要吃透法律原则与精神,以类推的办法找到参照适用的法律,以便宜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判决。否则法官说,没有法律规定的,由法院酌情判决,你又讲不出反驳的理由,法院无法支持你的观点。作为律师必须自觉担负起为法官寻找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律师的工作,不要以为法官自然会懂得法律,律师不用找出法律规定。
2、律师必须熟悉法律冲突的原理。在法官已经先入为主,预先判断有利于对方当事人时,你必须指出对方观点的致命错误(本案中,我指出对方的规定错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让法官不敢适用对方举出的民政部的1989年的规定判决,而是参照继承法与新的军人优抚条例判决)。
3、律师必须勤跑,找出对方事实上的破绽。本案对方以孤寡老人的身份告年轻人,取得法院的同意,但是本律师不辞辛苦跑到乙的原籍找公安,了解其户口与子女情况,对方并非孤寡老人,让法官坚信对方取得抚恤金后直接跑回原籍与原来的子女居住。让对方的虚假陈述无法获得法院的同情,也是取得本案成功的关键因素。
4、永不放弃的精神。本案中,当事人咨询过一些律师,并把法官的观点告诉律师,这些律师查找法律规定后,认为法官的观点正确,不敢接案。本律师接到案件后认为,法官最怕错案追究制度,只要还有法律依据,就不要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