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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淼红律师
曾淼红律师
湖南-岳阳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由二十几万降至三万元

损害赔偿2011-11-20|人阅读

[案情描述]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支持被侵权一方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的赔偿,但是如同被侵权人的权益需要维护一样,侵权方的权益也应该得到维护,这才是法律的公平。所以当侵权方遭到恶意索赔时,我们也会竭尽法律手段维护他的合法权益。下面就是一个恶意索赔的案子的答辩意见。这个案子经过我们多方努力,赔偿额由起诉时的二十几万最后降到三万元。

答辩人:徐某某 被答辩人陈某某诉答辩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只承担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治疗费用,颅内动脉瘤治疗费用以及因十级伤残赔偿费答辩人不予承担。 事实与理由: 答辩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被答辩人轻微外伤是事实,答辩人也愿意承担相关治疗费用,但是被答辩人的蛛网膜下出血、颅内动脉瘤以及十级伤残不是由交通事故所致,被答辩人为此提供的关健证据是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平安司法鉴定(2008)法检字第71号鉴定报告书(以下简称鉴定报告),答辩人认为此份鉴定报告存在明显暇疵,不能采信,理由如下: (一)程序严重不合法 1委托鉴定事项和最终的鉴定结论不一致。从报告的第一页可以看到:委托单位委托鉴定是伤情鉴定,而司法鉴定报告作出的是伤残鉴定。伤情鉴定又叫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根据损伤的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伤残鉴定则是确定受伤人是否残疾、以及残疾程度。残疾程度,从轻到重一共分为十级。这是两个不同的鉴定项目,目的和用途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不可同日而语。 2鉴定结论超越委托鉴定事项。临床法医鉴定项目一共有十个,他们分别是伤情鉴定、伤残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等等。可见因果关系鉴定是独立的一个鉴定项目,需委托单位进行委托鉴定单位才能作因果关系鉴定。但答辩人所提供的鉴定报告却超越委托权限擅自作出因果关系鉴定,这是违反鉴定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 3、鉴定时机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五项可以看出,鉴定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第三条第二款评定时机是这样规定的: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而这份鉴定报告受理的时间是2008115,作出鉴定的时间也是2008115,而原告的出院时间是在20081124,那么在时间上来说,这份鉴定报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这所以对评定时机作出规定,是因为伤残的含义为永久遗留的功能障碍,如果治疗还没有终结,又怎么判断病或伤所导致的伤残的后果? 由此可见,单从程序上来看,这份鉴定严重不合法。 (二)从内容上看,患者因车祸致蛛网膜出血,枕部头皮血肿,颅内动脉瘤栓塞术后,构成十级伤残。这样的鉴定结论是不符合事实的。 根据原告入院时的CT诊断以及医生诊断,结论均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颅内动脉瘤术后改变;3、左顶后部头皮血肿。其中第三项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外伤,答辩人认可并愿意承担责任,但第二项并非由交通事故引起。入院记录(一)明确记载了原告曾行颅内动脉瘤栓置术。因颅内动脉瘤是一种复发率非常高的疾病,且难以根治。被答辩人在湘乡医院治疗后出院时,医生曾嘱咐原告6个月后要进行复查,但被答辩人并未遵医嘱前往复查。据此,被答辩人在交通事故后进行的颅内动脉手术应是被答辩人颅内动脉瘤复发所致,而和交通事故无关。20081124的疾病诊断书中的诊断结论1是这样表述的:继发性蛛网蟆下腔出血,所谓继发性是指: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发生与其相关的疾病。从医学的角度来讲,颅内动脉瘤的临床表现之一就是蛛网蟆下腔出血。因此第一项蛛网膜下腔出血是原告自身疾病颅内动脉瘤引起。 另,该鉴定报告第四项检验情况中有这样的表述:右眼球上下活动受限,血压波动大,高时240/140mmhg,眼视力复视。虽复视能构成十级伤残,但被答辩人的复视是颅内动脉瘤压迫神经所致。颅内动脉瘤的临床表现之一就是单侧眼睑下垂、瞳孔散大,内收、上、下视不能,直、间接光反应消失。可见,被答辩人的复视是自身的颅内动脉瘤引起的,也和交通事故导致的外伤无关。 对以上事实,我们在市一医院脑外科主任处得到了明确答复,颅内动脉瘤是因脑动脉管壁局部的先天性缺陷和腔内压力增高的基础上引起,和外伤无关。即交通事故不会导致颅内动脉瘤,而原告的复视是颅内动脉瘤压迫神经造成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蛛网膜下出血、颅内动脉瘤手术以及十级伤残不是由交通事故所致,被答辩人所提供的鉴定报告程序违法,内容不符合事实情况、存在显而易见的暇疵,鉴定报告应不予采信。因此,答辩人只应承担交通事故所直接导致的轻微外伤的治疗费用,其它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此致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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