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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女儿 父亲反悔闹上法庭

离婚2011-07-16|人阅读
离婚时约定房子归女儿 父亲反悔闹上法庭

夫妻离婚时签订调解书,约定把房产给女儿。后来房屋遇到拆迁,分了三套房子,父亲住在其中,不肯把新房过户给女儿,甚至还以女儿和自己长得不像为由申请亲子鉴定。2011年3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2001年,李**和妻子朱**因感情不合离婚,两人约定把居住的一套自建住宅留给12岁的女儿李*,李**有居住权,而朱**搬出去自找住房。出于补偿,李**还给了朱**房屋归并款15000元。约定里的自建住宅是一座二层的小楼,面积大约共有200来平方,登记在李**的名下。二人离婚后,李*跟父亲一起生活,父女二人住在这栋小楼里。2007年,这栋房子遇到拆迁,当时李*正在上高中,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应付拆迁事务,就在母亲的帮助下出具了一份委托书给父亲,上面写道“委托父亲李**处理一切拆迁事务,根据房屋面积,我要两套房子,户主必须在我名下,其余事宜由我父亲出面和拆迁办协商,最后正式签字由我在父母双方监护下签字方可生效。”当时,李**还在委托书上签字,写明“拆迁后的房子改在女儿李*名下”。于是,李*安心上学,拆迁的一系列杂事都是李**在跑前跑后。拆迁结束后,根据房屋面积,李**分到了2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还可以调换三套产权房,一套140平,一套86平,一套53平,但需要补调产面积与实际安置面积之间的差价6万6千多元。于是,李**和女儿李*又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140平和53平的房子归李*名下,86平的则由父女两人共有。父亲李**拥有三套房子的永久居住权,母亲不得居住,同时三套房屋不得买卖、转让、赠与任何人。事实上,李**并没有履行与女儿的协议,他交清了140平那套房屋的差价,搬进去居住,不再提把房子归到女儿名下的事情,也不再管另外两套房子。 李*多次与父亲交涉无果,只好把李**诉至法院,要求把其中的两套房屋归到自己名下。而李**这时候又有了自己的说法,他说,当初签订离婚协议时,把房子留给女儿的决定是他被逼迫才同意的,不是他自己的意思。后来拆迁时约定把两套房给女儿的协议也是被迫的,而且,他觉得女儿长得和自己不像,怀疑李*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他要求做亲子鉴定。 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提出的被逼迫签下协议的观点,不能举证证明,故不予采信。李*是李**的婚生女儿,所以对李**因为女儿与其长得不像而要作亲子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李**在离婚后又在自家房子里搭建了一些临时建筑,为了照顾他的利益,判决最大的一套140平的房屋由李**和李*共有,其余两套房屋归李*名下,差价由李*负责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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