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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种子不合格 造成损失担全责

产品质量2011-07-23|人阅读

提供种子不合格 造成损失担全责

2011722,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种植合同纠纷案,判决江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万载县**果蔬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损失125174元。 200932,**合作社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种植合同,约定**合作社为**公司种植有机毛豆共400亩,收获的毛豆由**公司收购。2009年4月17日,**合作社在**公司处领取了毛豆种子1050公斤,在白良乡万载县先种植了100亩。**合作社认为自己种植的100亩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发芽率只有20%至30%,向**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200983,**公司将种子样品送到宜春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做发芽试验,经该机构检测,种子样品为无发芽种子。万载县农业局也进行了调查,调查意见为:根据种植户反映和宜春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认为该批种子质量不符合种子法规定,属于劣质种子。2009年7月,毛豆成熟后,**合作社对100亩毛豆进行了采摘,交售给**公司25260公斤,距往年正常产量相差24740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种子是影响毛豆产量的主要原因,按合同约定,**公司应向**合作社提供种植毛豆所需种子,但**公司向**合作社提供种植100亩毛豆种子系从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处购买,**公司工作人员也证实该批种子出芽率仅为20%,应认定为不合格种子,**公司应对**合作社由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公司收购此100亩所收获的25260公斤毛豆的均价为1.83元/公斤,故其对与正常产量的相差部分24740公斤,也应按1.83元/公斤赔偿。对于此部分损失的发生,**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合作社也存在过错,故**公司对此部份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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