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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雪萍律师
宋雪萍律师
浙江-宁波
合伙人律师

收购废品爆炸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刑事辩护2010-06-02|人阅读

案情简介

刘某等四人系废品收购合伙人,200811月与宁波鄞州区某塑料厂协商好以3万元的价格收购该厂废旧化工设备。后刘某等四人找来无特种设备操作上岗证的老乡邹某、刘某某两人进行气割。邹某两人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气割时不慎发生爆炸。邹某两人当场被烧伤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邹某不幸死亡,刘某某重伤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刘某等四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办理经过

接受刘某家属委托后,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刘某,详细了解案发时具体情节,获悉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查阅并复印案卷相关材料后,经过多方取证,经与当地派出所、安监局调查核实,案发时确有刘某电话主动报案自首记录并积极配合安监局等部门调查处理。积极与受害人及其家属协商调解民事赔偿事宜,最终多方达成和解意向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法院审理时,作为刘某的辩护律师,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是过失犯罪,没有主观恶性,事故发生后积极投案自首、积极救治并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建议在三年以下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处罚,判决刘某等四人6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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