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秋,被告人李某纠合赵某等人,以索取债务为由对被害人王某进行殴打,非法限制王某人身自由,当晚21时许放王某离开。经法医鉴定,王某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办案过程及辩护意见】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找到即墨刘孝亮律师并委托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到即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到检察院复制了案卷材料,进行多次阅卷及认真研判案情。庭审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了自愿认罪等诸多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被告人得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判】
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