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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秋律师
李文秋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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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例

婚姻家庭2018-05-22|人阅读

诉讼请求:

1.判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路×号院6号楼9层3单元902号房屋(以下简称902号房屋)归王某及王某1共同共有;

2.王某协助王某1将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王某和王某1共同共有;

3.诉讼费由王某负担。

案件介绍:(孙某代理人)

孙某与王某于2009年7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26日生育一女王某1。2013年8月26日,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一、王某与孙某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王某1由男方王某抚养,女方每月支付生活费人民币500元,孩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双方各负担一半,至王某1十八周岁止。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望孩子。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4号楼702室回迁楼一套离婚后归女方孙某所有;2、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6号楼3单元902回迁楼(以下简称902回迁楼)一套离婚后归男方王某和女儿王某1共同所有,待女儿十八周岁后过户到女儿王某1名下;男方支付女方购房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2013年年底付清)。3、红色福克斯轿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王某所有,男方支付女方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叁万元(2013年年底付清)。4、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四、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则谁名下的债务由谁负责偿还。本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内容全部真实有效,一旦提供虚假情况,双方当事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2014年11月4日,902号房屋(即902回迁楼)取得了X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15年7月,孙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将王某1变更为其抚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判决王某1变更为由孙某抚养。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护思路: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孙某与王某于2013年8月2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所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系双方针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各种利益考量、博弈和让步。孙某作为上述协议的相对方,协议内容的履行与否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其系本案适格原告。协议中约定“902号房屋归王某和王某1共同所有,待王某1十八周岁后过户到王某1名下”,王某将902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违反上述约定。根据《离婚协议书》,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分别进行了约定,系单独条款,故抚养权的变更并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

判决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路×号院6号楼9层3单元902号房屋归王某和王某1共同共有;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王某1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路×号院6号楼9层3单元902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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