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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方明律师
朱方明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城市规划管理纠纷

行政诉讼2013-11-08|人阅读

案情介绍:

19943月,陈某某与徐某某签订协议,购买其座落于某市某区房屋一间某某房屋为一层平房砖木结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76.85㎡,分前后两间,前一间面积35.31㎡,陈某某买的是后一间,面积41.54,并于次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陈某某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自己一直在外打工,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20076月,租户退租后,陈某某回到家,才发现原来徐某某已将其前一间房屋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在原址上建起了四层高楼,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及通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为此,陈某某决定委托朱方明律师依法维权。

办案实录

接受委托后,朱方明律师现场勘察了委托人及相邻房屋现有状况,调阅了相关登记材料。经调查发现,20049月,徐某某与第三人就其前一间35.31㎡房屋买卖达成一致签订合同的当日,第一被告某某国土规划管理局即以2000005号《某某市城乡个人建房许可证》许可第三人在现房址上建房,面积由原35.31㎡扩大为90.08㎡。在第一被告档案室,根本没有该建房许可证的任何申请资料和审批手续。无独有偶,第三人现在持有第二被告某某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任何申请资料和审批手续。

第一被告为徐某颁发了建房许可证和土地证,但当时,徐某的房屋产权属于王某某,变更登记尚未办理,而且按照四至,徐某的房屋的后门与委托人陈某某的前门不到半米,严重影响委托人的生活。

庭审中,我从两证颁发程序违法、产权变更程序违法及违反建筑间距技术规范等方面,全面阐述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要求法院撤销两证并赔偿损失。我的观点全部为法院采纳,最终由行政机关为我的委托人重新批划土地而委托人撤诉了结此案。

办案心得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诉讼双方地位的不对等,很多当事人都有恐惧和犹豫心理,作为承办律师,既要针对案情,寻找突破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从证据、法制等方面打消委托人的顾忌,共同信心百倍地去面对这场诉讼。

同时,案件当地的法制环境对判决结果有一定的影响。所幸这起案件在省会城市审理,法院很公正,被告方也很尊重原告方的意见,有错即纠,所以才有了最后的皆大欢喜。其实,这起案件的胜利,并不是律师个人的胜利,是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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