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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方明律师
朱方明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判决生效之后的执行和解

银行2013-12-20|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43月,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交通银行**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交通银行向建筑公司贷款254万元人民币,期限6个月,利率5.841%。同日,某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称装饰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年6月,建筑公司向交通银行支付了第一季贷款利息,此后,未履行还款义务。

与此同时,交通银行某某分行对下属分支机构的债权进行清理,将该笔贷款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某某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交通银行与信达公司对债权转让一事分别通知建筑公司和装饰公司,要求向信达公司付款。

2006年6月及2008年5月,信达公司分别向某省日报发布了向建筑公司和装饰公司催收公告。2008年6月,信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和装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4万元及到起诉日的利息82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信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信达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办案实录

接受建筑公司委托后,仔细聆听了公司对贷款的使用及公司现状朱方明律师认为,案件到了执行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履行法律义务提供财产执行的问题。但是,鉴于建筑公司投资亏损、装饰公司已多年没有营业的现实,朱方明律师建议,建筑公司应主动与法院和信达公司联系,如实反映情况,争取执行和解。

最后,信达公司考虑到建筑公司的诚意和实际经营状况,同意与建筑公司达成和解,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105万元,案件得以执行终结。

律师心得

执行案件的核心是财产,法律规定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的前提,也是基于义务人的偿债能力。面对无力一次性支付的现状,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会在诉讼成本、资产周转率、盈亏转换等方面,有着不一样的计算。这为执行和解提供了条件。

律师的作用,是帮助双方增进了解、正确评估成本和收益、合理引导,促成双方达成谅解。这样的结果,于当事人双方,于法院,于律师,都是可以接受的事实。

在时间跨度如此之长,金额如此之大的情况下,能够以较少的金额,为全案的执行画上句号,朱方明律师却没有感到一丝快乐!目前,执行和解得以完成,更多地源自于债权人的退让,是在债务人破产或者社会征信系统不够完善下的无奈之举,后者尤其居多。这是整个社会的悲哀!

所以,诚信,才是立身之本!对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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