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纪律遭解约,补偿无据
案情简介
1991年,卢某入职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2000该公司改制,2001年更名为现公司。2002年7月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2005年1月双方续签合同,期限一年。卢某历任公司生产部部长及生产总监。
2005年12月29日上午,卢某与本公司员工叶某某因个人之争,在药业公司门口发生纠缠并殴打叶某某,在叶某某逃进厂内后,仍继续追打至厂内。
据此事件,药业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关于对斗殴事件的处理决定,并于同日下午送达给卢某。根据该文件,药业公司决定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合同。
卢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决定,并对其给予经济补偿。
办案实录
接受药业公司委托后,朱方明律师仔细研究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处理决定,认为:1、卢某的行为已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应予处罚的行为,也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处理有据。2、因为违纪受到解约处理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庭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朱方明律师的意见。卢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驳回了卢某的请求。
律师心得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七类情形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后来,该条例被《劳动法》替代而失效。法律赋予公司对员工享有的管理权限,被细化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之中,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理。因此,只要公司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法律上均为有效。只有这样,公司才能不断加强管理,员工才会遵章守纪。
律师在为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法律服务时,需要从制度制定、公示程序、合法性、公平原则等方面严格审查,切实保护公司依法管理的正当权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稳定和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