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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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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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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纪律遭解约,补偿无据

常年法律顾问2016-05-19|人阅读

违反劳动纪律遭解约,补偿无据

案情简介

1991年,卢某入职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2000该公司改制,2001更名为现公司2002年7月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2005年1月双方续签合同,期限一年。卢某历任公司生产部部长及生产总监。

2005年1229日上午,卢某与本公司员工叶某某因个人之争,在药业公司门口发生纠缠并殴打叶某某,在叶某某逃进厂内后,仍继续追打至厂内。

据此事件,药业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关于对斗殴事件的处理决定,并于同日下午送达给卢某。根据该文件,药业公司决定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合同。

卢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决定,并对其给予经济补偿。

办案实录

接受药业公司委托后,朱方明律师仔细研究了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处理决定,认为:1、卢某的行为已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应予处罚的行为,也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处理有据。2、因为违纪受到解约处理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庭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朱方明律师的意见。卢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驳回了卢某的请求。

律师心得

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企业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七类情形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后来,该条例被《劳动法》替代而失效。法律赋予公司对员工享有的管理权限,被细化于公司的管理制度之中,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理。因此,只要公司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法律上均为有效。只有这样,公司才能不断加强管理,员工才会遵章守纪。

律师在为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法律服务时,需要从制度制定、公示程序、合法性、公平原则等方面严格审查,切实保护公司依法管理的正当权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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