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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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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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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2010-10-26|人阅读
委托人常宁市某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刘某春、刘某华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经常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刘某春、刘某华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一审、再审二审后,刘某春、刘某华人不服再审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经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后,刘某春、刘某华再次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案于2008年12月8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听证。2009年7月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民再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衡中法民一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我方委托人常宁市某建设开发总公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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