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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建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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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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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九年的奔波。

劳动工伤2010-05-21|人阅读

“工伤”?十九年的奔波。

——一桩民事案件代理记

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 田建初

“我受了工伤,到今年为止,我已告了19年状,跑了省、市、县若干部门,仍没有得到赔偿。我的这一些材料,请你帮我看一下,是不是我告状无门”。一位年过半百的老者对我说。

19年,这与法律规定的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仅差一年。我听得没有兴趣,对他的材料看也没看,便打算不接受其委托代理,但对他的遭遇很是同情。

老者的再三请求,我的心软了,决定先看看他的材料。

一、工伤赔偿,山重水复疑无路。

材料很乱,用一张发黄的报纸包着,足有一本五百面的书那么厚。

晚上,我打开发黄的报纸包,决定看看他的材料。

老者名叫TH,男,55岁,系某乡水电站电工。1990年初的一天,

TH受某电力公司之邀,为电力公司整改室外3万伏高压输电线路,在13高的电杆上进行整改作业时,高压线路突然送电,TH被高压电击落,幸好,一根救命的保险带将TH挂在半空,但3万伏的高压电,将TH左上肢击穿,烧伤面积达60%,正中神经和挠神经严重损伤。

事故发生后,县劳动局、县水利水电局介入调查,199112月发给了TH一份《职工因公伤亡审批表》。表载:TH在改造高压线路时,由于变电站于15时突然送电,致TH在高压电杆横担上被电击伤,因有保险带吊住,避免了死亡事故发生,TH属于工伤。同意为TH发工伤证。

不久,县劳动局也确实为TH发了一本《湖南省职工工伤证》。

拿着这份盖满了公章的《职工因公伤亡审批表》和《湖南省职工工伤证》,TH在继续医疗的同时,又在为“评残”的事奔忙。按当时的规定,法医鉴定是不接受个人委托的。为了一份“评残委托书”,TH几乎跑遍了所有的相关单位与部门,然而谁都似乎有不出示的理由,结果当然是谁也没有为其出示。直到20007月,TH所在的乡水电站才为其出示了一份评残委托书。经法医学鉴定:TH构成七级伤残。

此时的TH,自己已经垫付了两万余元医疗费用。20013月,电力公司为TH给予了一次性终身医药费补偿金二万元。从此再无下文。

TH的生活仍需要药物支持,且不能工作,生活陷入困境。以后的日子,便是TH漫漫的上访之路:

20021月,20031月、12月,TH向电力公司申请伤残补偿,无果。

20046月,TH向县水利水电局申请安排工作,并请求伤残赔偿处理,无果。

20058月,TH向县政府上访,回复: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以后没有结果。

20058月,TH向省信访局上访,《信访转送单》到县信访局后,没有下文。

…… ……

信访“长征”,均无结果。

看完TH的材料,我发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

二、法律关系,峰回路转另一村。

TH奔波了19年的工伤案件,其劳动争议才仲裁时效早已超过,不可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的支持。

从头梳理其间的法律关系,TH受伤是工伤吗?我认定:TH受伤不是工伤。

根据相关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工伤关系的法定要件是“从事本单位工作负伤”。这一规定说明了“工伤”关系的基础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而TH是乡水电站的职工,不是电力公司的职工,事发当天,TH受电力公司之邀,为其工作。说白了,TH就是电力公司的一个帮工,其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TH的受伤,不受《劳动法》调整。

我决定,接受TH的委托,以雇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

再看看诉讼时效,离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仅剩5个月,不由分说,时间不允许我作更多的考虑,必须立即起诉。

终于,我的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观点,在开庭时,得到了法庭的认可,得到了电力公司的认可。TH的伤残赔偿金及相应损失,在法庭的主持下,电力公司当庭表示愿意赔偿,双方握手言和。

20105月于湖南常德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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