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肖中城律师
肖中城律师
四川-广安
副主任律师

以“小名”对外出具借条,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利率是否必然不承担借款利息?

债权债务2018-03-02|人阅读
“小名”对外出具借条,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利率是否必然不承担借款利息?遇到此类情形应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13年,被告王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810日、910日分别向原告刘某借款,借款数额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但双方并未在借条上约定借款利息,被告王某未以真实名字而是以其“小名”王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同时签字撩印,原告王某当时并不知道“王XX”系王某小名;此后,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原告刘某便找到被告王某,要求被告王某还款,但被告王某一直以“资金周转不开、做工程未结到钱”为由,拖延还款,王某也向刘某承诺,虽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利率,但王某愿意承担每月2%的借款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此时,原告刘某方才听闻“王XX”系被告王某小名,王某本名并不是“王XX”,且王某对外也一直用“王XX”称呼自己。

律师答复

20179月,原告刘某找到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肖中城律师,肖律师分析:此案焦点问题在于:1、王某以其小名王XX对外出具借条,王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利率是否必然不承担借款利息?肖律师告诉刘某,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于面对面的承诺,而没有一份正式的、书面的证据,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不承认自己说过的话,不承认自己承诺过的事情,当事人自己是非常被动的,肖律师建议原告刘某委托律师办理。首先要调查取证证明“王某与王XX系同一人”;其次要调查、录音或发微信(短信)等证明利息及利率的约定;再调查财产等相关证据。然后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防止被告王某转移财产,也可以先申请人民法院对王某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进行查封即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

办案经过

当事人刘某在听从了肖律师的建议后,委托授权肖中城律师,肖律师在接到委托后,根据当事人刘某提供的材料,查询到借款人王某系广安区XX乡人,于是肖律师立即奔赴借款人王某户籍所在地的村组,在其村组出具了一份“王某与王XX系同一人”的书面材料,同时加盖有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印章。

在出具了这份书面材料后,肖律师指导当事人刘某向借款人王某打电话“拉家常”,同时对当事人刘某及借款人王某的通话进行录音,借款人王某在通话过程中承认“王XX”系自己小名,身份证上的名字是“王某”,也承认了自己给予当事人刘某关于利息利率的承诺。

20179月,原告刘某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两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借贷,借款人王某及其妻子应当对两笔共30万元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同时要求王某及其妻子按每月2%的利息偿还借款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一同也提交了肖中城律师为其查询到的关于借款人王某及其妻子名下房产及车辆的信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其房产和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在庭审过程中,借款人王某一开始并不承认两笔共30万元的借款系自己所借,借条上记载的“王XX”也不是自己,但在肖律师向法庭提交的在借款人王某户籍所在地村组出具的一份“王某与王XX系同一人”的加盖有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印章的书面材料的证据和当事人刘某与王某的通话录音后,借款人王某这才承认了王XX是自己的小名,对外也一直宣称自己叫王XX

此后,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刘某放弃每月2%的利息利率,只要求借款人王某在一定时间内偿还本金,若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偿还完本金,则王某应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每月2%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审查后,发现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出具民事调解书。

律师建议

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

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借款人仅仅只是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是不够的,对于大额借贷(比如本案中的两笔共30万元的借款)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的证据,肖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小额借款需要求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要写明已收到该笔借款的事实。

“小名”对外出具借条,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借条记载的借款人不一致时,应当找寻对出借人有利的证据,在本案中,肖律师到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村组调查取证,出具证明材料,对通话进行录音,也恰恰是在证明“王某就是王XX”这一案件事实。由此可见,以“小名”对外出具借条时、借条上未记载还款利息时,当事人也不需慌张,建议立即咨询律师。而有些当事人自认为事情不大,在证据没有准备充分的情况下盲目起诉,往往会适得其反,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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