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谢红律师
谢红律师
福建-三明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女方取得房子婚后还贷升值款

婚姻家庭2017-09-21|人阅读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王某2003年11月王某购买了三明市梅列区高岩XX幢XX室,当时购房总价为20万元,王某向银行贷款11万元。2004年8月王某与许某结婚,婚后许某与王某一起归还贷款10万元,2009年2月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许某提出要求分割财产,王某不同意,只愿意给许某5万元作为补偿。双方协商不成,许某遂委托枫桦律师所的谢红律师向法院起诉。

律师观点

谢红律师认为,虽然房产系婚前王某购买,产权证也是王某的名字。但王某购房不久后即与许某结婚,双方结婚后,许某也积极与王某一起还贷,还提取了许某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不能简单的认为婚后共同还贷所形成的借贷关系,而应认为是双方均对房屋升值做出了贡献,离婚时,因综合考虑购房总价、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在总价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合理分割,由获得房产的一方,按相应比例补偿给对方,以显示公平。由于双方对房屋现值无法达成共识,经评估离婚时该房市价为50万元,升值3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10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各半为5万元;升值30万元,婚前付款50%,获升值的一半15万元,婚后升值双方各半为7.5万元。由取得房产的一方作价补偿对方。

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谢律师的观点,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但王某应一次性补偿许某12.5万元。

案情简介:

王某2003年11月王某购买了三明市梅列区高岩XX幢XX室,当时购房总价为20万元,王某向银行贷款11万元。2004年8月王某与许某结婚,婚后许某与王某一起归还贷款10万元,2009年2月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许某提出要求分割财产,王某不同意,只愿意给许某5万元作为补偿。双方协商不成,许某遂委托枫桦律师所的谢红律师向法院起诉。

律师观点

谢红律师认为,虽然房产系婚前王某购买,产权证也是王某的名字。但王某购房不久后即与许某结婚,双方结婚后,许某也积极与王某一起还贷,还提取了许某的住房公积金。离婚时不能简单的认为婚后共同还贷所形成的借贷关系,而应认为是双方均对房屋升值做出了贡献,离婚时,因综合考虑购房总价、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在总价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合理分割,由获得房产的一方,按相应比例补偿给对方,以显示公平。由于双方对房屋现值无法达成共识,经评估离婚时该房市价为50万元,升值30万元,婚后共同还贷10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各半为5万元;升值30万元,婚前付款50%,获升值的一半15万元,婚后升值双方各半为7.5万元。由取得房产的一方作价补偿对方。

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谢律师的观点,判决房产归王某所有,但王某应一次性补偿许某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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