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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军律师
何建军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法定代表人之行为谁负责?

公司法2010-09-28|人阅读
案由:借款纠纷(再审案件)
案件简介
申诉人:西安*****设计研究院
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申诉人西安*****设计研究院与被申诉人**建行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因本案属捏造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项目,借职工名义进行银行按揭贷款,被申诉人**建行违法发放贷款,在借款人无力继续偿还的情况下,把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拟通过诉讼的方式全部转接到申诉人西安*****设计研究院身上,损害了西安*****设计研究院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3、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争议焦点
1、本案中,被申诉人**支行向法庭提供的所有证据,是否均系伪造做假的证据?
2、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是否合理?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西安*****设计研究院原法定代表人陈**在任该院院长期间,为了给单位借款,指派副院长游**组织人员刻制何**等160名职工的私章,以职工的名义与**建行进行将160笔借款共计1000万元转入西安*****设计研究院账户。随后西安*****设计研究院又以何**等160名职工名义与**建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以何**等人名义还款。在建行**支行发出催款通知后,陈**又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认可,并承诺有西安*****设计研究院履行剩余贷款的还本付息义务。因此,该院应当对陈**及游**在任期间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西安*****设计研究院在没有本单位职工的何**等160名个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以何**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对何**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西安*****设计研究院负责,西安*****设计研究院应为实际借款人。
西安*****设计研究院所称的建行**支行的证据是伪造的,经查,以上证据系西安*****设计研究院办理贷款手续时提供给建行**支行的,并非建行**支行伪造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法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使陈**涉嫌经济犯罪,也不影响陈**在担任西安*****设计研究院院长法定代表人期间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的效力。
综上,本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设计研究院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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