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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军律师
何建军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职工退休,单位扣发医保手续

劳动工伤2010-09-28|人阅读
案由:医疗保险手续纠纷
案件简介
原告:朱**,男。
被告:西安市****仪器厂
被告:郭**,男
原告原系西安市煤矿安全仪器厂职工,1998年退休,2005年被告无故扣押原告医疗保险手续(包括医疗卡、医疗处方本)。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被以各种理由拒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医疗保险手续
2、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争议焦点
1、被告扣押原告的医疗保险手续是否合法
2、原告是否积欠被告款项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系西安市******厂职工,曾在西安市*******厂任副经理一职。1997年9月*****局将西安市*****厂兼并,并在此基础上成立西安市*****仪器厂。1998年8月原告朱**退休。2004年12月原告西安市*****仪器厂为该厂全部职工办理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5年元月被告向其职工开始发放《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例》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被告在发放两证时,书面通知原告清理财务手续,但原告认为其未欠被告款项,被告遂将属于原告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例》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扣留未发。2006年初被告将属于原告的医疗保险IC卡扣留未发,双发因此发生纠纷,原告遂于2007年8月诉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其看病的两本病例及数额为1659.7元的医疗费票据,要求被告赔偿该项损失。
上述事实有**局提供的【1997】204、264号文件,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退休后将原告的医疗保险手续予以扣留,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医疗保险手续之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西安市***仪器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医疗保险手续(《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例》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IC卡)。
2、驳回原告朱**要求西安市*****仪器厂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的诉请。
3、驳回被告西安市****仪器厂要求原告朱**偿还欠款4962.41的反诉请求。
诉讼费用100元,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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