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梁雪香律师
梁雪香律师
山西-太原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罪 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11-23|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某事务所接受武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以来,我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查阅了案卷资料,结合庭审,综合分析,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依法采纳。

一、本案定罪证据严重不足。

某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以

及案卷材料我们所能看到的证据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检察院表述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图片、照片;鉴定结论。

第一、 该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武燕峰具有犯罪行为。

一起以交通工具为犯罪工具的案子里,竟然没有物质鉴定报告,案卷里有所谓肇事车的照片、车型、车号、颜色,还有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具备这些条件就应该做科学的物质鉴定,只有物质鉴定指向这台车,才能认定该车为肇事车,否则车辆与现场与受害人衣物均没有任何结合点,莫不是所有的车辆都有肇事的可能了?至少当晚所有经过的车辆均有可能,怎么能锁定武某驾驶的车辆就是肇事车呢?

第二、 当晚出现在现场的另一辆追赶武某的小轿车更有可能是肇事车。

据案卷所记载,当晚出现在现场的车辆至少有两辆,一辆是武某的,一辆是证人董某(受害人的同事)所开的小轿车,最关键的是董某本是个未成年人,没有驾照,据受害人以及他的同事兼证人所述,漆黑的深夜,一个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追赶别的车辆,而出事时受害人是在小轿车和大货车之间往前跑着追赶大货车,因此最有可能的是小轿车撞到了受害人,从而嫁祸于武某。侦查机关理应把出现在现场的两台车辆与受害人衣物进行物质鉴定,指向那台车即为那台车。也正因为案卷里没有车辆和受害人衣物的物质鉴定报告才会产生庭审时公诉人的猜测性推断(公诉人猜测一个未成年人不可能在出事后立即想到嫁祸于别人)!

第三、现场勘查笔录几乎一无所有,怎么证明武某所驾驶车为肇事车的?

依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肇事车辆不在现场,肇事驾驶人不在现场,现场零名当人事,零名证人”,一份这样的勘查笔录如何能确定肇事车辆?武燕峰本人人只有辩解没有供述,在他的询问(讯问)笔录里,没有看到他对犯罪行为的表述,只看到他说在他要卸货时,有年轻人找到他,说他撞人了,其余的表述就是整个拉货送货过程了。他陈述没有看到受害人,也没有撞到受害人。其余的证人证言除了与受害人为同事的两人以外,再无别人证明武某的车就是肇事车,而其同事的证言因其利害关系(他们让一个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已经是过错,推卸责任在所难免,因此有利害关系)而不宜采信。

二、该案定性错误,依据案件事实,该案即使证据确凿也只是普通的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不应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

该案发生在道路上,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即意外事故,不够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更不构成过失罪。

从现有证据看,尤其是勘查笔录能证明案发路段没有灯光,因此行为人武某并不知道有人在他的车旁边,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该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是意外事件。该案件按照人身损害处理比较妥当。

总之,该案没有证据证明武某犯罪,更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请求法庭采纳,谢谢。

民事部分补充一点,本案受害人既然是工作行为,那么在没有证据指控肇事者的情况下应考虑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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