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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借名买房分手后如何主张房屋权利

债权债务2017-07-24|人阅读

男女朋友借名买房,分手后房屋何去何从?律师代理,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袁小姐原是恋爱关系。2011312日,买受人袁小姐与出卖人赵某签订两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分别约定:袁小姐购买赵某名下的两套房屋,共计200万元。袁小姐在签订两份合同的同时各支付定金1万元。

  2011324日,户名为张先生的银行账户向户名为赵某的银行账户转入198万元。当日,两套房屋均过户登记至袁小姐名下,登记为单独所有,现该两房由袁小姐占有使用。

  201312月中旬,张先生从第三人处得知袁小姐已经将张先生出资购买的上述两套房屋出售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目前正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412日,张先生委托北京房产律师孟博律师以所有权确认纠纷将袁小姐诉至法院。认为上述两套房屋由张先生全额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如非因限购政策断不会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双方事先约定及实际事实,张先生才是上述两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故请求判令:依法确认原告为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人。

  被告袁小姐辩称:被告与原告张先生之间不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双方既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口头约定。整个购房过程是被告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涉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所有权归属被告。涉诉房产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购房款、中介费、物业费、日常水电费也均由被告自行负担。被告对涉诉房产享有自行处分的权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代理原告进行诉讼。

孟律师认为涉诉203号房与204号房系被告张先生出资购买,在2011312日袁小姐与出卖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时,张先生不具备购买北京市商品房的资格。考虑张先生与袁小姐的恋爱关系,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合同关系。故张先生据此主张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于法有据。

被告袁小姐所主张并不能成立,故该房屋应为原告张先生所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上述两套房屋归原告张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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