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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一定有效么?

婚姻家庭2017-08-31|人阅读

监护人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一定有效么?

案情回顾

赵大爷韩阿姨是夫妻,AB是二人之子。赵大爷夫妻住在承租的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中。19922赵大爷因病去世,202号房由韩阿姨承租,19934韩阿姨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0133月,B向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居委会申请指定B作为韩阿姨的监护人,该居委会同意了B的申请。同年5月,法院依法宣告韩阿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43月,B韩阿姨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同孙某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韩阿姨202房屋出售给孙某,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为140万,双方通过中介公司介绍成交。317日,孙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141114日,韩阿姨因病去世。

韩阿姨死后,A得知诉争房屋已经被B处置,因此发生纠纷。A委托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孟博律师B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B孙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孟律师作为原告赵A的代理人,代理原告起诉。

孟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涉及无权处分、合同无效以及政策性保障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B作为韩阿姨的监护人是否有权处分韩阿姨的房产,以及B孙某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被告B作为韩阿姨的监护人,其应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着想,要善意管理监护人的财产,而B出卖韩阿姨的房屋目的并非为韩阿姨的利益,实质上其目的是为了购买自己想购买的房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经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而其与孙某所签订的合同亦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由于韩阿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为其监护人。B以监护人的身份处分韩阿姨的房屋所有权,但B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了韩阿姨的售房所得款用于理财,而最终该钱款被用于购买B自己的房屋,因此应当认定B并非为韩阿姨的利益而处分韩阿姨的房屋所有权,违法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B孙某签订的关于出售诉争房屋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孙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以后,B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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