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强强律师
张强强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山东省潍坊市王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案

刑事辩护2011-03-22|人阅读
2009年8月底至10月初,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先后五次驾驶黑色起亚汽车携带冰毒共计90克窜至淄博市,贩卖给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马某,供马某吸食。200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携带病毒准备卖与马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冰毒25.16克,从赵某某处查获冰毒0.77克,后在马某家中查获冰毒38.02克。2010年6月24日三被告人被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委托山东昌潍大鹏律师事务所张强强律师为被告人王某某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的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本案中,被告人被指控贩卖冰毒共115.16克,依法判处死刑及死缓的可能性极大。张强强律师通过认真查阅案件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收集相关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给王某某辩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通过张强强律师的有利辩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